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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9號
原      告  牧霖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志郎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代  表  人  顏錦義 
上列當事人間申請用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2,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236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檢附被告拒絕申請增設用電之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到院,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11 年10 月19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提出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