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謝明和
被 告 胡自健
蘇志忠
上 四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維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284號、108 年度偵字第2281號、第2461號)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續字第55號),前經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本案原預計於上列被告所涉犯行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之期間,將同案其他被告所涉犯行,亦一併調查證據並辯論終結,以免裁判矛盾,惟期間因適逢新冠肺炎疫情,無以就同案其他被告開庭進行訴訟程序,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