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祐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緝字第2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RE:CIPE」商標之防曬噴霧水貳瓶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祐菱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緝字第2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仿冒「RE:CIPE」商標圖樣之防曬噴霧水2瓶,確為仿冒「RE:CIPE」商標之商品乙情,有商品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憑,因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緝字第2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扣案之仿冒「RE:CIPE」商標圖樣之防曬噴霧水2瓶經鑑定後,認確係侵害韓商瑞瑟品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物,有授權契約、精實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提出之鑑定報告等資料各1份、通訊軟體LINE平台產品資訊、對話紀錄、匯款明細截圖5張、商品包裝照片1張、蒐證照片4張(警617號卷第18頁、第21至48頁;偵4192號卷第11至12頁)存卷可參,是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仿冒「RE:CIPE」商標圖樣之防曬噴霧水2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