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成輝
政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徐好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李宛貞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余明賢律師
賴柏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子威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一一年度智訴字第一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百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