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吳羽虹
秦國強
被 告 臺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仁
被 告 張文學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吳孟宇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