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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32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謙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418、9522、9621、9669、9828、9958、1009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467、468、469、470、471、472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0633、11470、11694、11930、12092、12792號、113年度偵字第493、499、822、86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志謙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志謙已預見將自己在金融機構申設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網路上招攬租用金融帳戶之人,因與該人並無深厚交情或堅強信賴關係,明顯無法確保交付金融帳戶之安全性,且其帳戶極可能遭該人將之作為詐取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使詐欺者得令被害人將詐得款項轉帳至其所提供之人頭帳戶後取得犯罪所得,且已預見使用人頭帳戶之他人,極可能係以該帳戶作為收受、提領或轉匯詐欺贓款使用,收受、提領或轉匯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而隱匿犯罪所得,竟仍基於縱他人以其帳戶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即容許、任由犯罪發生之故意,但無證據證明有加重詐欺之幫助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14日前某日,以通訊軟體與自稱「Golden tiger」之人聯繫,並與「Golden tiger」達成出租1個金融帳戶可取得新臺幣(下同)5萬元對價之約定後,依「Golden tiger」之指示辦理約定帳戶,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給「Golden tiger」指定之不詳之人。嗣「Golden tiger」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內,隨即遭本案詐欺集團轉匯一空。張志謙即以此方式幫助本案詐欺集團實行詐欺取財犯行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等機關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案被告張志謙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審判中坦承不諱(本院卷一第442、450、470頁),並有被告提供之對話紀錄1份(偵10091卷第61至64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62426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網銀及約定轉帳帳戶資料(偵6291卷第95至101頁)、113年1月8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105970號函及附件(本院卷一第55至59頁)、113年4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32015049號函暨附件(本院卷一第345至353頁)、中國信託銀行掛失/變更、更換/補發資料1份(偵9418卷第19頁),以及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足資佐證,足以擔保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告訴人)施以詐術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或轉匯至被告提供之本案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被告所為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惟被告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必定已經預見,其將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交付與他人,他人極有可能以之作為犯罪工具,而使其行為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有所助力,利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又被告固已預見其提供上開資料將會有助於本案詐欺集團施行詐欺取財罪,但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已預見本案詐欺集團會使用加重詐欺之手段施行詐騙,是縱使本案詐欺集團有使用加重詐欺之手段,依前說明,被告也僅以其主觀認知之幫助普通詐欺取財罪論處。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所為交付本案帳戶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行為,同時幫助本案詐欺集團詐騙數被害人,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論處。
  ㈢112年度偵字第10633、11470、11694、11930、12092、12792號、113年度偵字第493、499、822、866號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本案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屬法律上同一案件,自得併與審究。
  ㈣刑之加重減輕: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自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就被告於偵查中及審理中之自白,即影響被告得否減輕其刑之認定,修正前之規定並不以被告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為必要,修正後則需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輕其刑,是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不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經查,被告於偵查中雖否認犯行,但於審判中業已就上開幫助洗錢犯行自白犯罪(本院卷一第470頁),爰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實行一般洗錢之幫助行為,為幫助犯,考量其犯罪情節較諸正犯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遞減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提供本案帳戶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他人,使他人將之作為向被害人詐欺取財之人頭帳戶,非但造成被害人之財產上損失,並使犯罪者得以掩飾真實身分,且匯入本案帳戶之詐欺所得一旦經轉匯而出,即得製造金流斷點,增加查緝犯罪之困難,被告所為足以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殊屬不當。然慮及被告非實際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正犯,行為之不法內涵相較正犯而言為小,另其偵查中雖否認犯行,但審判中最終坦承犯行,符合減刑條件,被告未與被害人調解成立或賠償之犯後態度(被告當庭答應與被害人調解,惟被告於調解期日通知會遲到後未到場),被害人鄧興全、廖娟冠、詹淑華、劉爰希、劉秋香等人表示:請求從重量刑等量刑意見。並考量⒈被害人因受騙匯入本案帳戶之金額多寡(被害人總損害金額超過800萬元,損害甚高);⒉被告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可;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未婚,無子女,從事工地工作,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並無證據足證被告確實因交付本案帳戶獲有犯罪所得,因此,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上取得匯款之人,且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啓仁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立夫移送併辦,檢察官張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本案原定於113年7月25日上午9時13分宣判,因該日、翌日颱風停止上班上課,同年月27、28日為星期六、日,延後至開始上班首日宣判)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蕭雪玲
詐欺集團成員向蕭雪玲訛稱至網站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可期云云,致蕭雪玲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轉匯一空。
112年3月17日13時7分許
132萬8,7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
⒈證人蕭雪玲警詢之證述(偵6291卷43至44頁)
⒉證人蕭雪玲警詢之證述(偵6291卷45至46頁)
⒊對話紀錄1份(偵6291卷第47至58頁)
⒋匯款交易明細2份(偵6291卷第60頁)
⒌臺幣帳戶明細1份(偵6291卷第63至64頁)
⒍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291卷第65、69至71、78、79、80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29729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偵6291卷第11至32頁)
112年3月20日13時46分許
60萬元
2
黃國檳
詐欺集團成員向黃國檳訛稱至網站操作投資比特幣獲利可期云云,致黃國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轉匯一空。
112年3月17日12時13分許
3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
⒈證人黃國檳警詢之證述(偵6556卷第11至13頁)
⒉對話紀錄1份(偵6556卷第15至22頁)
⒊匯款交易明細3份(偵6556卷第22至24頁)
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員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556卷第25至27、29至31、39至41頁)
⒌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6556卷第49至63頁)
112年3月20日10時24分許
5萬元
112年3月20日10時25分許
5萬元
112年3月21日13時33分許
3萬元
3
郭琇瀅
詐欺集團成員向郭琇瀅訛稱介紹渠至網站操作投資股票獲利可期云云,致郭琇瀅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轉匯一空。
112年3月16日13時13分許
10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
⒈證人郭琇瀅警詢之證述(偵7813卷第7至9頁)
⒉對話紀錄1份(偵7813卷第50至8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7813卷第44至45、48頁)
⒋匯款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57至61頁)
⒌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7813卷第91至108頁)
4
葉靜宜
詐欺集團成員向葉靜宜訛稱至網站操作投資股票獲利可期云云,致葉靜宜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轉匯一空。
112年3月20日14時23分許
13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4)
⒈證人葉靜宜警詢之證述(偵8087卷第11至13頁)
⒉對話紀錄1份(偵8087卷第51至57頁)
⒊匯款交易明細1份(偵8087卷第45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8087卷第35、37至39頁)
⒌昌恆APP之畫面擷圖1份(偵8087卷第59至61頁)
⒍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8087卷第17至34頁)
5
王珮君
詐欺集團成員向王珮君訛稱至網站操作投資股票獲利可期云云,致王珮君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轉匯一空。
112年3月15日14時53分許
5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5)
⒈證人王珮君警詢之證述(偵8160卷第57至61頁)
⒉對話紀錄1份(偵8160卷第113至156頁)
⒊匯款交易明細3份(偵8160卷第158至160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金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8160卷第65、67至68、69、81至87頁)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160卷第23至54頁)
112年3月16日13時13分許
5萬元
112年3月20日14時14分許
5萬元
6
邱進華
詐欺集團成員向邱進華訛稱至網站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可期云云,致邱進華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轉匯一空。
112年3月20日9時54分許
10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6)
⒈證人邱進華警詢之證述(偵8212卷第19至20頁)
⒉通訊軟體截圖2張(偵8212卷第33至34頁)
⒊匯款交易明細1份(偵8212卷第31頁)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8212卷第17、23至24、25、27頁)
⒌coinitems APP內頁擷圖1份(偵8212卷第31頁)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212卷第37至52頁)
7
朱國華
詐欺集團成員向朱國華訛稱至網站操作投資股票獲利可期云云,致朱國華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轉匯一空。
112年3月15日11時40分許
60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7)
⒈證人朱國華警詢之證述(偵9418卷第7至8頁)
⒉對話紀錄1份(偵9418卷第14頁)
⒊匯款交易明細1份(偵9418卷第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4月28日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9418卷第35至36、37、47、49、50頁)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18卷第15至34頁)
8
鄧興全
詐欺集團成員向鄧興全訛稱至網站操作投資股票獲利可期云云,致鄧興全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轉匯一空。
112年3月21日9時45分許
160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8)
⒈證人鄧興全警詢之證述(偵9522卷第29至33頁)
⒉對話紀錄1份(偵9522卷第63頁)
⒊匯款交易明細1份(偵9522卷第59頁)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522卷第35、37、39、51頁)
⒌百聯APP暨投資獲利內頁擷圖1份(偵9522卷第63頁)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522卷第19至27頁)
9
趙娟娟
詐欺集團成員向趙娟娟訛稱至網站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可期云云,致趙娟娟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轉匯一空。
112年3月16日11時37分許
50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9)
⒈證人趙娟娟警詢之證述(偵9621卷第11至15頁)
⒉對話紀錄1份(偵9621卷第53至54頁)
⒊匯款交易明細1份(偵9621卷第57頁)
⒋coinitems APP主頁、電子錢包擷圖1份(偵9621卷第55頁)
⒌臺北市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621卷第69、73、85、87至88頁)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621卷第19至51頁)
10
吳明義
詐騙集團成員向吳明義訛稱至網站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可期云云,致吳明義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轉匯一空。
112年3月16日9時26分許
3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⒈證人吳明義警詢之證述(偵9669卷第9至11頁)
⒉對話紀錄1份(偵9669卷第91至103頁)
⒊匯款交易明細2份(偵9669卷第111頁)
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9669卷第31、33、35至36、41至42、57頁)
⒌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1份(偵9669卷第81至89頁)
⒍coinitems APP擷圖1份(偵9669卷第91頁)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669卷第17至30頁)
112年3月17日9時23分許
3萬元
11
邱玲瑛
詐騙集團成員向邱玲瑛訛稱至網站操作投資股票獲利可期云云,致邱玲瑛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轉匯一空。
112年3月20日10時14分許
20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⒈證人邱玲瑛警詢之證述(偵9828卷第11至14頁)
⒉對話紀錄1份(偵9828卷第89至97頁)
⒊匯款交易明細1份(偵9828卷第7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8卷第55至56、75、97、98頁)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828卷第25至47頁)
12
王悅如
詐騙集團成員向王悅如訛稱至網站操作投資股票、虛擬貨幣獲利可期云云,致王悅如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轉匯一空。
112年3月16日14時5分許
11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⒈證人王悅如警詢之證述(偵9958卷第7至10頁)
⒉對話紀錄1份(偵9958卷第61至62、65至80頁)
⒊匯款交易明細1份(偵9958卷第5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9958卷第13至14、15、63頁)
⒌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1份(偵9958卷第35頁)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958卷第17至34頁)
13
呂俊輝
詐騙集團成員向呂俊輝訛稱至網站操作投資泰達幣獲利可期云云,致呂俊輝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轉匯一空。
112年3月17日9時46分許
5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⒈證人呂俊輝警詢之證述(偵10091卷第23至29頁)
⒉對話紀錄1份(偵10091卷第35至43頁)
⒊匯款交易明細1份(偵10091卷第37頁)
⒋泰達幣之虛擬錢包加值、提領記錄、該虛擬貨幣APP、電子錢包地址、泰達幣儲值卡、第一次購買泰達幣所開立之發票(偵10091卷第31至34、41、44、45頁)
⒌COINOFFEE APP之內頁擷圖1份(偵10091卷第37至38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091卷第47至48、49、51、73、74頁)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0091卷第53至56頁)
112年3月17日9時48分許
5萬元
14
廖娟冠
詐欺集團成員向廖娟冠訛稱至網站操作投資股票獲利可期云云,致廖娟冠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轉匯一空。
112年3月20日11時15分許
2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2092號併辦意旨書)
⒈證人廖娟冠警詢之證述(偵12092卷第31至33頁)
臺中民權路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畫面、「百聯網」APP網頁擷圖畫面各1份(偵12092卷第49、50至52、53、5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092卷第34至35、37、55、56頁)
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2092卷第9至24頁)
15
鍾吉玲
詐欺集團成員向鍾吉玲訛稱至網站操作投資股票獲利可期云云,致鍾吉玲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轉匯一空。
112年3月15日12時26分許
4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1470、11694、1193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⒈證人鍾吉玲警詢之證述(偵11470卷第11至14頁)
⒉匯款交易明細1份(偵11470卷第3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1470卷第15至17、19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19799號函暨附件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份(偵11470卷第21至25頁)
⒌被害人之對話紀錄(本院卷二第85、89、95、113至427頁) 
16
旗萱
詐欺集團成員向廖旗萱訛稱至網站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可期云云,致廖旗萱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轉匯一空。
112年3月17日9時21分許
6萬2,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11470、11694、1193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⒈證人廖旗萱警詢之證述(偵11694卷11至13頁)
⒉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偵11694卷第58至66頁)
⒊匯款交易明細1份(偵11694卷第5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1694卷第23至25、27、77、79頁)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694卷第19至22頁)
17
詹淑華
詐欺集團成員向詹淑華訛稱至網站操作投資股票、虛擬貨幣獲利可期云云,致詹淑華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轉匯一空。
112年3月21日11時57分許
1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1470、11694、1193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⒈證人詹淑華警詢之證述(偵11930卷第13至15、19至22頁)
⒉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偵11930卷第83至103頁)
⒊匯款交易明細1份(偵11930卷第93頁)
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1930卷第43、47到49、51、53、61、67頁)
⒌coinitems APP內頁擷圖1份(偵11930卷第81頁)
⒍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表(偵11930卷第25至33頁)
18
遲培彤
詐欺集團成員向遲培彤訛稱至網站操作投資股票獲利可期云云,致遲培彤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轉匯一空。
112年3月16日13時35分許
3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0633號併辦意旨書)
⒈證人遲培彤警詢之證述(偵10633卷第53至55頁)
⒉本案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0633卷第7至41頁)
⒊將來銀行帳戶匯款交易擷圖畫面、玉山銀行帳戶匯款交易擷圖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承寶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營業執照擷圖畫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金管會個人所得稅公告擷圖畫面各1份(偵10633卷第125、127、141、143、14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0633卷第69至70、89至90、105、107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陳報單(偵10633卷第103頁)
112年3月16日13時36分許
10萬元
19
蘇靖淳
詐欺集團成員向蘇靖淳訛稱至網站操作投資股票獲利可期云云,致蘇靖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轉匯一空。
112年3月22日11時51分許
10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2792號、113年度偵字第493、499、822、86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⒈證人蘇靖淳警詢之證述(偵12792卷第45至48頁)
⒉證人蘇靖淳警詢之證述(偵12792卷第49至50頁)
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偵12792卷第17至43頁)
⒋LINE對話紀錄截圖、「蜂匯」APP截圖、匯款紀錄各1份(偵12792卷第51至5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792卷第55至56、61、65、67頁)
20
劉爰希
詐欺集團成員向劉爰希訛稱至網站操作投資股票獲利可期云云,致劉爰希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轉匯一空。
112年3月16日14時23分許
1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2792號、113年度偵字第493、499、822、86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⒈證人劉爰希警詢之證述(警4112卷第5至6頁)
⒉本案帳戶開戶交易明細(警4112卷第28至29頁)
⒊LINE對話紀錄截圖、「學吧」網站截圖、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份(警4112卷第8至10、14、15至2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4112卷第26至26、27、35頁)
⒌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1份(警4112卷第11至12頁)
21
劉秋香
詐欺集團成員向劉秋香訛稱至網站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可期云云,致劉秋香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轉匯一空。
112年3月22日9時32分
5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2792號、113年度偵字第493、499、822、86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⒈證人劉秋香警詢之證述(警5572卷第3至4、5、6至7、8頁)
被告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5572卷第27至30頁)
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蜂匯」APP介面翻拍照片、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5572卷第9至18、2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572卷第23、32、33至33頁反面)
22
黃梅榕
詐欺集團成員向黃梅榕訛稱至網站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可期云云,致黃梅榕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轉匯一空。
112年3月16日12時43分
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2792號、113年度偵字第493、499、822、86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⒈證人黃梅榕警詢之證述(警2557卷第4至5頁)
⒉被告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2557卷第6至15頁反面)
⒊LINE對話紀錄截圖、「COINOFFEE」APP介面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警2557卷第21、22至2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六甲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57卷第18、19至19頁反面、20頁)
23
黃任薇
詐欺集團成員向黃任薇訛稱至網站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可期云云,致黃任薇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轉匯一空。
112年3月21日13時09分許
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2792號、113年度偵字第493、499、822、86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⒈證人黃任薇警詢之證述(警8014卷第3至6頁)
⒉被告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8014卷第42至43、45至61頁)
⒊LINE對話紀錄截圖、「COINOFFEE」APP介面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警8014卷第19、20、33至3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8014卷第37至38、39至40頁)
112年3月21日13時11分許
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