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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8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庭嘉


            林紫柔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蘇敬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088、10376、1053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125、5731、5739、5953、6301、6428、6429、6502、6618、7705、7821、8680、9272、10255號、112年度偵字第4457、4092、748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等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1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L○○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丁○○、L○○係夫妻,於民國000年0月下旬某日,透過臉書「偏門工作」社團,獲悉「工作時間短、1天至20天、薪水待遇強」之廣告訊息,即由丁○○與對方暱稱「LuSandy」之人互通訊息,「LuSandy」於111年2月28日對丁○○發出「你銀行信用正常嗎」、「我直白說」、「碰面我馬上15萬給你」等訊息內容,丁○○、L○○旋即於111年2月28日晚間依約北上。丁○○、L○○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均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不相識之人使用,極可能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以縱然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意,而與「LuSandy」指派之人見面後,即依對方指示入住○○市○○區○○路000號玉山旅店,並於111年3月1日、2日依對方指示,各自前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辦理網路銀行及設定約定帳戶,並於111年3月1日至16日期間,將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資料(包括存摺、印章、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全部交付對方,而容任該人與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顯示丁○○、L○○知悉或可得而知該詐欺集團成員達三人以上或其中含有少年成員,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使用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嗣「本案詐欺集團」取得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後,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投資詐騙方式,分別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致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二所示匯款金額匯入L○○之中國信託或合作金庫帳戶內,旋再轉匯至丁○○之中國信託、合作金庫帳戶或其他二層帳戶,旋遭提領一空,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嗣因詳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辛○○等41人均發覺受騙,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
貳、證據名稱:
一、被告L○○、丁○○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人證部分:
 ㈠證人甲○○、午○○、J○○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㈡被害人辛○○、I○○、丑○○、Q○○、辰○○、乙○○、酉○○、K○○、R○○、丙○○、廖曬秀、O○○、A○○、H○○、癸○○、C○○、B○○、N○○、己○○、G○○、M○○、卯○○、F○○、寅○○、黃○○、未○○、吳婉琳、巳○○、壬○○、庚○○、宇○○、天○○、地○○、D○○、申○○、宙○○、戌○○、子○○、亥○○、戊○○、玄○○等41人之指訴。
三、書證部分:
 ㈠告訴人辛○○提出之網路轉帳憑證影本、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㈡告訴人I○○提出之手機截圖畫面、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㈢告訴人丑○○提出之ATM轉帳憑證影本2份、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㈣告訴人Q○○提出之網路轉帳憑證影本、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㈤告訴人辰○○提出之網路轉帳憑證影本、報案資料各1份。
 ㈥告訴人乙○○提出之永豐銀行匯款單影本、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㈦告訴人酉○○提出之報案資料各1份。
 ㈧告訴人K○○提出之報案資料各1份。
 ㈨告訴人R○○提出之報案資料各1份。
 ㈩告訴人丙○○提出之合作金庫匯款申請書影本、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廖曬秀提出之網路轉帳憑證影本、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O○○提出之網路轉帳憑證影本、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A○○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H○○提出之網路轉帳憑證影本、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癸○○提出之網路轉帳憑證影本、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C○○提出之網路轉帳憑證影本、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被害人B○○提出之網路轉帳憑證影本、報案資料各1份。
 被害人N○○提出之網路轉帳憑證影本、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被害人己○○提出之報案資料各1份。
 被害人G○○提出之仁武區農會匯款回條影本、報案資料各1份。
 被害人M○○提出之網路轉帳憑證影本、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被害人卯○○提出之網路轉帳憑證影本、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份。
 告訴人F○○提出之臨櫃匯款單影本2份、新光銀行帳號交易明細資料、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寅○○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影本1份、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黃○○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未○○提出之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影本1份、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影本1份、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吳婉琳提出之中國信託存摺影本1份、網路銀行匯款憑證影本1份、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巳○○提出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1份、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壬○○提出之中國信託存摺影本1份、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庚○○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臨櫃存款單據影本1份、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宇○○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3份、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天○○提出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地○○提出之轉帳憑據、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D○○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申○○提出之手機網路轉帳資料1份、日盛銀行中壢分行之匯款資料1紙、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被害人宙○○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1份、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戌○○提出之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子○○提出之轉帳明細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亥○○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客戶收執聯各1份。
 告訴人戊○○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
 告訴人玄○○提供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各1份。
 被告L○○合作金庫帳戶及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
 被告丁○○合作金庫帳戶及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
 被告丁○○提出之其與「Lu Sandy」在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1份。
 被告L○○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資料各1份。
 被告丁○○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資料各1份。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3726、34322號起訴書1份。
 「E○○」 本院全國前案紀錄查詢申請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2年6月9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24291817號函暨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330號等起訴書1份。
 本院112年6月28日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偵查隊案件管理系統查詢結果、桃園市○○○○○○鎮○○○○○○○○0000000000號函各1份。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丁○○、L○○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二、被告丁○○、L○○各以一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侵害詳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等41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又被告丁○○、L○○各以上開一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等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另檢察官移送併辦事實部分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被告丁○○、L○○均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均為幫助犯,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其中第16條第2項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與修正前僅「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相較,減刑之要件較為嚴格,並未更有利於被告,是本件比較新舊法後,應適用行為時洗錢防制法之規定。查被告丁○○、L○○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本案犯行(本院卷二第377、382頁),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丁○○、L○○為貪圖不法報酬恣意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容任他人從事不法使用,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之款項,增加被害人辛○○等41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嚴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實屬不該,惟念其等於本院審理時終知悔悟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考量其等素行、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提供之帳戶數量與期間、本案被害人辛○○等41人所受財產損失總計高達上千萬元之程度,迄今僅與被害人辰○○、Q○○達成和解,兼衡被告丁○○、L○○各自陳述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均不予揭露,詳參本院卷二第38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部分:
一、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因本案獲取報酬21萬元(見本院卷二第384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就該犯罪所得21萬元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L○○否認有取得報酬(本院卷二第384頁),卷內亦無證據證明其已取得報酬,故無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另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丁○○、L○○均非實際上提款之人,並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尚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併予敘明。
伍、應適用之法律(僅引程序法):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
本案經檢察官P○○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鵬程、朱啟仁移送併辦,檢察官郭怡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本案相關帳戶資料)
編號
帳戶所有人
銀行名稱
帳號
備註
1
L○○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一層帳戶
2
L○○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
一層帳戶
3
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二層帳戶
4
丁○○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
二層帳戶


(附表二: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金流明細)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後續金流
1
辛○○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5日
15時31分
5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
16時38分
5萬0,01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2
I○○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5日
12時32分
5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
12時47分
49萬9,80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
12時32分
5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3
B○○
(未表示意見)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4日
12時55分
3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4
N○○
(不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5日
10時11分
1萬
5,000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
11時18分
45萬6,915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5
丑○○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4日
12時31分
3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111年3月15日
14時23分
3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
14時36分
30萬0,80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6
己○○
(不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4日
15時28分
3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4日
16時06分
32萬5,90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4日
15時30分
3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4日
15時31分
3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
12時12分
91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
12時13分、同日時25分、同日時32分
49萬9,985元、49萬9,885元、4萬2,100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5日12時47分、同日13時01分、同日時22分
49萬9,800元、49萬9,670元、49萬9,94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7
Q○○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5日
14時14分
5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14時36分
30萬0,80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8
辰○○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4日
14時23分
5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4日14時23分
49萬9,975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4日
14時25分
5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4日14時37分
49萬9,645元
9
G○○
(不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5日12時23分
30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12時25分
49萬9,885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10
乙○○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8日
15時03分
15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8日
15時09分
18萬9,64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1

M○○
(不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5日13時48分
1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
14時36分
30萬0,80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13時49分
1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13時49分
1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2
酉○○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4日21時42分
5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4日22時17分
30萬8,00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4日21時43分
5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10時02分
5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11時18分
45萬6,915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5日9時18分
5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5日9時31分
49萬9,62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9時21分
5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3

K○○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2日11時48分
5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3日23時42分
9萬9,00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2日11時50分
5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5日12時48分
5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111年3月15日12時43分
5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5日12時23分
5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5日12時38分
4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4
R○○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4日14時02分
3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4日14時23分
49萬9,975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15
丙○○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5日13時33分
20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16
廖曬秀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4日23時02分
5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9時22分、同日11時18分
1,700元、45萬6,915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5日9時24分
35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5日9時31分
49萬9,62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7
O○○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5日9時23分
1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5日9時31分
49萬9,62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8
A○○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5日11時16分
30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11時18分
45萬6,915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19
H○○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0日9時53分
3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0日11時27分
49萬9,880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1日
17時27分
2萬
8,000元
王國強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1日
17時27分
29萬
8,14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20
癸○○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4日15時21分
2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4日15時32分、同月15日8時27分、9時31分、11時16分
1萬3,315元、1,680元、49萬9,620元、44萬8,62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9時47分
6萬元
21
C○○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7日20時31分
1萬
5,000元
謝兆杞
華南銀行
帳戶
111年3月7日20時44分
2萬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14時6分
2萬
4,000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22
卯○○
(未表示意見)
投資詐騙
111年3月7日14時56分
27萬元
謝兆杞
華南銀行
帳戶
111年3月7日15時37分
30萬0,595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23
F○○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9日
11時30分
32萬3,395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111年3月10日
10時57分
28萬3,600元
111年3月10日11時27分
49萬9,880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1日
10時34分
28萬3,700元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24
寅○○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1日
11時52分
30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25
黃○○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0日
15時41分
6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0日19時44分
9萬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26
未○○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8日
11時45分
3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8日
11時47分
19萬2,68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8日
12時12分
5萬元
111年3月8日
12時21分
29萬5,64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8日
12時14分
4萬元
27
吳婉琳(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8日
13時30分
3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8日
15時09分
18萬9,64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28
巳○○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8日
10時37分
45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8日
10時40分
49萬9,861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4日
9時37分
30萬元
111年3月14日9時41分
33萬5,780元
29
壬○○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4日
13時06分
4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4日
14時11分
11萬2,05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
12時27分
10萬元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111年3月15日
12時30分
10萬元
30
庚○○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9日
11時22分
21萬0,774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31
宇○○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9日
13時07分
6萬6,000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111年3月15日
15時24分
5萬元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111年3月14日
13時55分
8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4日14時23分
49萬9,975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32
天○○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8日
12時40分
70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8日
12時51分、同日13時24分
49萬9,965元、49萬9,925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0日
11時59分
60萬元
111年3月10日12時09分、同日12時20分
32萬1,000元、49萬9,63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33
地○○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4日
14時46分
4萬0,677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4日
14時53分
4萬5,715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34
D○○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4日
13時58分
5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4日
14時23分
49萬9,975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35
申○○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4日
14時44分
5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4日
14時53分
4萬5,715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5日
11時06分
5萬元
111年3月15日11時18分
45萬6,915元
36
戌○○
假投資黃金平台詐騙
111年3月11日10時11分
400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1日10時17分、同日時24分、同日時30分、同日時44分、同月12日0時0分、同月14日10時8分
49萬9,965元、49萬9,805元、49萬9,835元、17萬0,115元、33萬5,115元、1,295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1日10時12分、同日時17分、同日時29分、同日時33分   
49萬9,860元、49萬9,770元、49萬9,620元、49萬9,88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37
子○○
(提告)
假投資黃金平台詐騙
111年3月14日9時33分

5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4日9時41分、同日時59分
33萬5,780元、49萬8,35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4日9時37分
5萬元
111年3月14日9時38分
5萬元
38
亥○○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4日
10時34分
30萬元
L○○
中國信託帳戶
111年3月14日10時36分、同日11時12分
29萬6,310元、44萬8,30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39
戊○○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1日
13時3分
40萬元
L○○
中國信託帳戶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40
玄○○
投資詐騙
111年3月3日
10時9分
536萬元
L○○
中國信託帳戶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111年3月14日
11時11分
42萬元
111年3月14日11時12分
44萬8,30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41
宙○○
投資詐騙
111年3月7日
14時27分
250萬元
L○○
中國信託帳戶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111年3月8日
8時22分
1,38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