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1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彥
被 告 蔡華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