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22號
原 告 CAN THANH TRINH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被 告 立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正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勞安易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吳孟宇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