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廖晉廷
訴訟代理人 康志遠律師
被 告 詹盛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3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嗣改分為113年度交訴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柯欣妮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韋智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