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緩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佳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業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雲林地檢署111年度保字第76、77號)係犯罪所得及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另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又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商標法規定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業於112年4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被告並依命令向國庫支付新臺幣5,000元,已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卷附該案緩起訴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雲林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各1份附卷可參。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雲林地檢署111年度保字第77號),係被告之犯罪所得;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物(雲林地檢署111年度保字第76號),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坦承不諱,並有自願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證物(相片)商標對照表、臉書賣家帳號「佳妤」直播販售仿冒商標商品擷圖畫面、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及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法商克莉絲汀迪奥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及現場蒐證照片、證購照片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適法,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表:扣案物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