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志守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2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志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志守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次按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又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字1140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確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以111年度易字第665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確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1006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經新竹地院以111年度竹簡字第1123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確定;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194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刑確定;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桃簡字第1145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刑確定;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六簡字第112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刑確定(上開判決所處之徒刑、罰金,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簡易判決書、宣示判決筆錄、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該7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7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參以本院訊問受刑人時,其表示:監所人員先前有拿調查表給我寫,因我寫字比較潦草,我也忘記我寫了什麼內容,希望可以判輕一點,對於本件定刑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13頁),審酌該7案均為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罪質相近,復考量受刑人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前科紀錄、本案各罪犯罪情節、時間差距,又受刑人表示身體狀況欠佳、出監後獨居等語(見本院卷第112至113頁),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就有期徒刑(附表編號1至7)及罰金(附表編號2、6、7)部分,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表:受刑人許志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罪
就業服務法第64第2項之罪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底至111年2月23日
110年11月22日至110年12月1日
111年1月10日至111年1月1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555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7386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4300號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140號

111年度易字第665號
111年度易字第1006號
判  決  日

111年7月28日
111年9月30日
111年9月30日
確定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140號
111年度易字第665號
111年度易字第1006號
確  定  日

111年8月30日
111年9月30日
111年11月9日
是 否 為 得易科 罰 金 之案 件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4235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44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9214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之罪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罪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30日至111年6月28日
111年7月2日至111年7月5日
000年0月間至111年8月1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16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518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1785號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1123號
112年度簡字第1194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145號
判  決  日

111年12月30日
112年5月3日
112年6月5日
確定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1123號
112年度簡字第1194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145號
確  定  日

112年2月1日
112年6月2日
112年7月4日
是 否 為 得易科 罰 金 之案 件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0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78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9945號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2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0187號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112號



判  決  日

112年7月19日


確定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112號


確  定  日

112年8月22日


是 否 為 得易科 罰 金 之案 件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23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