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信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2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信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信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參見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1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則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判之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內部界線之拘束。
 ㈡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受刑人既已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此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調查表」在卷可查,是以,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除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乃毒品犯罪外,其餘罪刑均與侵犯他人財產權有關,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似非低。然細繹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犯行,犯罪目的乃為詐取他人農會帳戶內之存款,手法上則係先竊取之被害人所有之印章,將之用以盜蓋於取款憑條上,彰顯係被害人名義所開立而偽造之,嗣持以對農會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交付、行使,犯罪手法可謂環環相扣且縝密,是其犯罪情節難認輕微。復酌以被告所犯各罪造成被害人財產之損失、其因此所獲取之不法所得,以及已否將所得贓物、贓款發還或賠償各被害人之損失等節為整體犯罪非難評價,暨其於上開調查表表示請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原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虹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表:受刑人蘇信華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偽造私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29日
111年7月29日
111年8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5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5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5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117號
112年度訴字
第117號
112年度訴字
第117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5日
112年5月5日
112年5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117號
112年度訴字
第117號
112年度訴字
第1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6日
112年6月6日
112年6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編號1至4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29日
111年7月14日
111年8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5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31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28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117號
112年度易字
第193號
112年度易字
第463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5日
112年6月30日
112年9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117號
112年度易字
第193號
112年度易字
第4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6日
112年7月27日
112年10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07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877號
編號1至4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