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黃○○ 住○○市○○區○○○路○段000號○樓
被 告 黃國銘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5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