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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8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雷伊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768、6904、6969、7973、8127、8567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2145、12326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9616、10026、10271、10597、10601、11633、11925、12759、113年度偵字第518、1739、1967、309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雷伊租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貳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雷伊租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現今社會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騙份子經常利用他人金融帳戶遂行詐欺犯罪,藉此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而已預見其於網路上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網友向其徵求金融帳戶使用,或徵求其提供身分證件照片、手持證件自拍照片,以供申請註冊「幣託(BitoPro)」虛擬貨幣交易帳戶(下稱幣託帳戶)使用,極可能係為利用其金融帳戶或幣託帳戶收取並移轉犯罪贓款,以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竟基於縱使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分別於:
 ㈠民國112年4月13日前某時,以可獲得港幣22萬元之約定代價,將其名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崙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國泰世華帳戶)、雲林縣○○鄉○○○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農會帳戶)、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京城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在雲林縣○○鄉○○村000號之統一超商富登門市,以店到店方式,同時寄送與身分不詳之網友(下稱「A」)使用,並透過撥打通訊軟體LINE電話告知上開提款卡密碼。嗣「A」所屬詐欺集團某成員(無證據顯示雷伊租知悉或可得而知該詐欺集團成員達3人以上)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方法訛詐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19位被害人,致該19位被害人分別陷於錯誤,各自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金額至本案郵局帳戶、本案國泰世華帳戶、本案農會帳戶、本案京城銀行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而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㈡112年6月12日某時,以每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約定代價,將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照片,以及其手持國民身分證與載明「申請Bitopro帳號使用、雷伊租、2023年6月12日」手寫字條之自拍照片(下合稱本案證件照片),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與身分不詳之網友(下稱「B」)。嗣「B」所屬詐欺集團某成員(無證據顯示雷伊租知悉或可得而知該詐欺集團成員達3人以上)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以本案證件照片向泓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泓科公司)申請取得幣託帳戶(下稱本案幣託帳戶)後,即以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方法訛詐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2位被害人,致該2位被害人分別陷於錯誤,各自依指示至超商以條碼繳費方式,儲值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幣託帳戶,旋遭提領至其他電子錢包帳戶一空,而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雷伊租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二「佐證」欄所示之人證、書證等證據可佐,足以擔保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對多位告訴人及被害人施行詐術,然以現行詐欺案件之行騙手段層出不窮且花樣百出,若非犯罪核心高層或實際施用詐術之人,未必知曉其實際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之具體手法,而被告僅提供本案金融帳戶及證件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未主導本案或參與實施詐術,卷內復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就詐欺集團成員所施用之詐術內容有所認知或預見,自難認被告本案具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主觀犯意。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㈡所示部分,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至被告上開二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減輕部分: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6月16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認罪,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罪行為,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 
 ㈢爰審酌本案被告提供4個金融帳戶與詐欺集團成員,造成19位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共169萬7200元損失,另提供本案證件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申辦1個幣託帳戶,造成2位告訴人受有共2萬元損失等全案犯罪情節;前因詐欺得利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26號判處拘役20日,緩刑2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案判決書在卷可參,素行一般;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惟未能與任何告訴人或被害人和解,告訴人鄭家和、汪榮芳、蔡浩源、江秀美、梁銘哲、吳文媛、蔡瑞陽均表示請本院依法判決,告訴人龍益心則表示請本院從重量刑,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則未表示意見;被告罹患情感性思覺失調症,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而其母親為聾啞人士,亦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有其提出之量刑資料附卷可參,暨被告自陳國中肄業,現於六輕工業區之外包商擔任員工,日薪1700元,未婚,無子女,現與母親同住,須扶養母親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審酌本案犯罪類型、手法均類似,犯罪時間相近,而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認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酌定應執行刑自不宜過高,而就其所犯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不予沒收之說明
 ㈠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惟該條文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被告所得管領、處分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查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匯款至本案4個金融帳戶、1個幣託帳戶後,均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㈡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實際取得報酬或其他犯罪所得,爰亦不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朱啓仁移送併辦,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佐證
1
(即112偵9616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被害人鄭家和
鄭家和於112年3月14日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上看到投資廣告而依連結加通訊軟體LINE聯繫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LINE暱稱「匯鋮客服」名義,向鄭家和佯稱:下載「匯鋮投顧」APP,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鄭家和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①112年4月13日13時28分許

5萬元
本案郵局帳戶
②112年4月13日13時30分許
2萬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鄭家和112年6月14日警詢筆錄(偵10597卷第27至29頁)
⒉被害人鄭家和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0597卷第33至39、73頁)
 ②被害人鄭家和之第一銀行eATM網路理財機未登摺交易查詢明細表、中華郵政交易明細查詢清單(偵10597卷第43至45、51至57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0日儲字第1120163257號函暨所附本案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郵政存簿儲金儲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中華郵政帳戶使用者IP位址清單(偵6768卷第21至31頁;警2501卷第111頁)
2
(即112偵9616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告訴人江秀美
江秀美於112年2月6日某時許,在網路上看到投資廣告而依連結加通訊軟體LINE聯繫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LINE暱稱「Vivian建宗老師助理」、「M12揚眉兔氣」名義,向江秀美佯稱:下載「匯鋮」APP,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江秀美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4月13日14時14分許

7萬元
本案郵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秀美112年6月18日警詢筆錄(警2501卷第19至24頁)
⒉告訴人江秀美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501卷第69至71、83至87、105頁)
 ②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警2501卷第93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0日儲字第1120163257號函暨所附本案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郵政存簿儲金儲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中華郵政帳戶使用者IP位址清單(偵6768卷第21至31頁;警2501卷第111頁)
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告訴人
蔡浩源
蔡浩源於112年4月14日19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社團上看到電商投資廣告而依連結加通訊軟體LINE聯繫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LINE暱稱「OTTO在線客服996」名義,向蔡浩源佯稱:至「OTTO」網站註冊開設網店,儲值費用即可賺取交易差價云云,致蔡浩源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4月15日11時16分許

3萬元
本案郵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浩源112年4月25日警詢筆錄(偵6768卷第33至35頁)
⒉告訴人蔡浩源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768卷第39、43至45、59至61頁)
 ②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偵6768卷第65頁)
 ③告訴人蔡浩源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5張(偵6768卷第67至69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0日儲字第1120163257號函暨所附本案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郵政存簿儲金儲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中華郵政帳戶使用者IP位址清單(偵6768卷第21至31頁;警2501卷第111頁)
4
(即112偵9616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告訴人林瑞照
林瑞照於112年2月14日12時許,在影音軟體YOUTUBE上看到投資廣告而依連結加通訊軟體LINE聯繫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LINE暱稱「財經宜」、「 張欣芯」、「8福兔迎祥」名義,向林瑞照佯稱:下載「匯鋮」APP,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林瑞照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4月17日12時52分許

10萬元
本案郵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瑞照112年6月16日警詢筆錄(警2501卷第13至17頁)
⒉告訴人林瑞照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501卷第25至30、47頁)
 ②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警2501卷第64頁)
 ③亞濟投資公司明信片翻拍照片(警2501卷第68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0日儲字第1120163257號函暨所附本案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郵政存簿儲金儲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中華郵政帳戶使用者IP位址清單(偵6768卷第21至31頁;警2501卷第111頁)
5
(即112偵9616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告訴人李志瑞
李志瑞於112年4月10日11時許,在影音軟體YOUTUBE上看到投資廣告而依連結加通訊軟體LINE聯繫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LINE暱稱「股票-邱沁宜」、「股票-Elsie詩晴-邱宜」、「Ll7-玉兔吉样-詩晴」名義,向李志瑞佯稱:下載「匯鋮」APP,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李志瑞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4月17日13時36分許

25萬元
本案郵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志瑞112年6月16日警詢筆錄(警6001卷第9至12頁)
⒉告訴人李志瑞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001卷第7、13至15、27至30頁)
 ②郵政匯款申請書(警6001卷第17頁)
 ③告訴人李志瑞與LINE暱稱「助理-Elsie詩晴-邱宜」之對話紀錄截圖75張(警6001卷第31至47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0日儲字第1120163257號函暨所附本案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郵政存簿儲金儲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中華郵政帳戶使用者IP位址清單(偵6768卷第21至31頁;警2501卷第111頁)
6
(即113偵309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王莉祺
王莉祺於112年4月18日8時59分前某時,遭詐欺集團不詳之人偽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商家客服中心」名義,向王莉祺佯稱:操作「LaZadaMall」網站投資,上架商品匯款即可獲利云云,致王莉祺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4月18日9時33分許

2200元
本案郵局帳戶
⒈告訴人王莉祺112年5月16日、112年5月17日警詢筆錄各1次(偵3096卷第39至42頁)
⒉告訴人王莉祺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告訴人王莉祺與LINE暱稱「商家客服中心」之對話紀錄截圖5張(偵3096卷第43至61頁)
 ②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偵3096卷第4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長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096卷第63至65、73至75、81至83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0日儲字第1120163257號函暨所附本案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郵政存簿儲金儲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中華郵政帳戶使用者IP位址清單(偵6768卷第21至31頁;警2501卷第111頁)
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被害人鄭明痕
鄭明痕於112年2月20日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上看到投資廣告而依連結加通訊軟體LINE聯繫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LINE暱稱「胡睿涵」、「張安琪」、「裕萊投資No.168」名義,向鄭明痕佯稱:至「裕萊投資公司」網站,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鄭明痕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4月13日11時20分許
50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鄭明痕112年5月22日、23日警詢筆錄(偵6904卷第9至14頁)
⒉被害人鄭明痕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戶名鄭明痕之台北大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郵政綜合儲金簿封面影本(偵6904卷第29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6904卷第37頁)
 ③詐騙投資APP之使用頁面截圖5張、被害人鄭明痕與LINE暱稱「胡睿涵」、「張安琪」、「裕萊投資No.168」之對話紀錄截圖36張(偵6904卷第47至59)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904卷第61至64、83至85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84187號函暨所附本案國泰世華帳戶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偵8127卷第15至25頁)
8
(即113偵51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蔡逸蓁
蔡逸蓁於112年3月初某日,在社群軟體Facebook粉絲專頁上看到投資廣告而依連結加通訊軟體LINE群組「P 一本萬利」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LINE暱稱「陳柏毅」、「陳依涵」名義,向蔡逸蓁佯稱:下載「裕萊投顧公司」APP,匯款購買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蔡逸蓁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①112年4月14日13時27分許
10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帳戶
②112年4月14日13時31分許
1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逸蓁112年5月13日警詢筆錄(警3780卷第33至38頁)
⒉告訴人蔡逸蓁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780卷第45至50、57至58、121頁)
 ②「裕萊」投資APP使用頁面、LINE暱稱「陳依涵」、「P一本萬利05」、「陳柏毅」之個人頁面、告訴人蔡逸蓁與LINE暱稱「陳依涵」、「裕萊投資No.186」、「P一本萬利05」之對話紀錄截圖共32張(警3780卷第81至95頁)
 ③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警3780卷第101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84187號函暨所附本案國泰世華帳戶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偵8127卷第15至25頁)
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被害人陳立璇
陳立璇於112年2月初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社團「Ma哥-股市游擊」結識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其向陳立璇佯稱:下載「滿盈投資公司」APP,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陳立璇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①112年4月14日14時49分許
5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帳戶
②112年4月14日14時50分許
5萬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立璇112年5月4日警詢筆錄(偵7973卷第23至25頁)
⒉被害人陳立璇報案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7973卷第21、27至31、41至43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84187號函暨所附本案國泰世華帳戶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偵8127卷第15至25頁)
10
(即113偵19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梁銘哲
梁銘哲於112年4月12日20時許,遭詐欺集團成員偽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戶總監胡坤盛」名義,向梁銘哲佯稱:操作「91APP」網站,投資女用貴重精品即可以獲利云云,致梁銘哲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4月15日15時52分許
5萬7000元
本案國泰世華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銘哲112年4月25日警詢筆錄(偵1967卷第19至22頁)
⒉告訴人梁銘哲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967卷第33至35、43至45頁)
 ②戶名梁銘哲之玉山銀行仁德分行活期儲蓄存款簿封面暨內頁影本、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2張(偵1967卷第55、59至61頁)
 ③告訴人梁銘哲與LINE暱稱「客戶總監胡坤盛」之對話紀錄截圖98張(偵1967卷第65至83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84187號函暨所附本案國泰世華帳戶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偵8127卷第15至25頁)
1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告訴人汪榮芳
汪榮芳於112年3月28日19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上看到投資股票廣告而依連結加通訊軟體LINE聯繫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LINE暱稱「謝富旭」、「彭佳琪」、「廣源在線客服No.1688」名義,向汪榮芳佯稱:下載指定APP,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汪榮芳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4月17日11時9分許
2萬5000元
本案國泰世華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汪榮芳112年5月5日警詢筆錄(偵8127卷第33至37頁)
⒉告訴人汪榮芳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告訴人汪榮芳與LINE暱稱「廣源在線客服No.1688」、「謝富旭」、「彭佳琪(謝股票)」之對話紀錄截圖46張(偵8127卷第39至61頁)
 ②正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契約翻拍照片(偵8127卷第6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舊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8127卷第65至68、71至75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84187號函暨所附本案國泰世華帳戶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偵8127卷第15至25頁)
12
(即112偵9616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告訴人吳文媛
吳文媛於112年2月底某日,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上結識暱稱「Jragan Galau」之人,向吳文媛佯稱: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但為取得彼此信任,要求先匯款至指定帳戶,嗣後會再匯還云云,致吳文媛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4月14日14時3分許
3萬元
本案農會帳戶
⒈告訴人吳文媛112年5月31日警詢筆錄(偵10026卷第15至17頁)
⒉告訴人吳文媛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告訴人吳文媛與LINE暱稱「天空海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4張(偵10026卷第19至2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026卷第23至29、33頁)
 ③戶名吳文媛之中國信託銀行台中分行台幣帳戶證券活儲存簿封面暨內頁影本(偵10026卷第31頁)
⒊雲林縣麥寮鄉農會112年5月15日麥農信字第1120002370號函暨所附本案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歷史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偵6969卷第37至45頁)
1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告訴人鍾淮軒
鍾淮軒於112年4月15日某時許,在交友網站上結識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其向鍾淮軒佯稱:推薦至網頁交易平台上經營服裝網拍,匯入貨款後方能出貨云云,致鍾淮軒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4月15日17時20分許
1萬5000元
本案農會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鍾淮軒112年4月22日警詢筆錄(偵6969卷第13至15頁)
⒉告訴人鍾淮軒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969卷第25至33頁)
 ②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偵6969卷第35頁)
 ③告訴人鍾淮軒與LINE暱稱「財部部門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3張(偵6969卷第47頁)
⒊雲林縣麥寮鄉農會112年5月15日麥農信字第1120002370號函暨所附本案農會帳戶存款歷史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偵6969卷第37至45頁)
14
(即112偵9616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被害人麥憲雄
麥憲雄於112年4月間某日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上看到投資股票廣告而依連結加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聯繫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LINE暱稱「股票大師助理彭佳琪」名義,向麥憲雄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可代為操作股票,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麥憲雄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4月14日11時24分許
2萬元
本案京城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麥憲雄112年6月4日警詢筆錄(警1482卷第3至5頁)
⒉被害人麥憲雄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482卷第11至15、19至25頁)
 ②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警1482卷第27頁)
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7日、112年6月21日、112年7月4日京城數業字第1120004766、1120006558、1120006792號函暨所附本案京城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客戶存提紀錄單、客戶自跨行ATM交易明細查詢表、IP位址清單、開戶證件影本、存款開戶申請書(偵8567卷第21至25頁;警1482卷第29至39頁;偵11925卷第27至34頁)
15
(即112偵1163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被害人曾志吉
曾志吉於112年4月5日某時許,在網路上結識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其向曾志吉佯稱:投資「軒尼詩購物網站」、「斯沃琪跨境購物平台」,匯款即可獲利云云,致曾志吉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①112年4月15日11時20分許
3萬元
本案京城銀行帳戶
②112年4月16日9時24分許
2萬8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曾志吉112年4月20日警詢筆錄(偵11633卷第25至27頁)
⒉被害人曾志吉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1633卷第97、105至106、129、163至165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張(偵11633卷第152頁)
 ③告訴人曾志吉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8張(偵11633卷第155至162頁)
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7日、112年6月21日、112年7月4日京城數業字第1120004766、1120006558、1120006792號函暨所附本案京城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客戶存提紀錄單、客戶自跨行ATM交易明細查詢表、IP位址清單、開戶證件影本、存款開戶申請書(偵8567卷第21至25頁;警1482卷第29至39頁;偵11925卷第27至34頁)
1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告訴人蔡瑞陽
蔡瑞陽於112年2月18日某時許,在交友軟體KONICHAT上結識暱稱「淑芬」之人後,其隨即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瑞陽佯稱:推薦使用「考拉優選」網頁、APP,代墊貨款可賺取差價云云,致蔡瑞陽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4月15日12時53分許
6萬元
本案京城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瑞陽112年4月24日警詢筆錄(偵8567卷第29至32頁)
⒉告訴人蔡瑞陽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8567卷第27至28、33至35、39至40、49頁)
 ②告訴人蔡瑞陽與LINE暱稱「考拉購客服」、「淑芬」之對話紀錄截圖16張(偵8567卷第59至62、66頁)
 ③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及告訴人蔡瑞陽之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翻拍照片共3張(偵8567卷第62、64頁)
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7日、112年6月21日、112年7月4日京城數業字第1120004766、1120006558、1120006792號函暨所附本案京城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客戶存提紀錄單、客戶自跨行ATM交易明細查詢表、IP位址清單、開戶證件影本、存款開戶申請書(偵8567卷第21至25頁;警1482卷第29至39頁;偵11925卷第27至34頁)
17
(即112偵127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汪瑞鉛
汪瑞鉛於112年4月8日13時45分前某時許,在網路上結識自稱「許文婷」之人,其向汪瑞鉛佯稱:推薦加入「斯沃琪跨境購物平台」工作,可獲得不錯收入,但須先繳納保證金云云,致汪瑞鉛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4月16日9時37分許
3萬元
本案京城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汪瑞鉛112年5月3日警詢筆錄(偵12759卷第9至11頁)
⒉告訴人汪瑞鉛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2759卷第17、23至27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12759卷第30頁)
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7日、112年6月21日、112年7月4日京城數業字第1120004766、1120006558、1120006792號函暨所附本案京城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客戶存提紀錄單、客戶自跨行ATM交易明細查詢表、IP位址清單、開戶證件影本、存款開戶申請書(偵8567卷第21至25頁;警1482卷第29至39頁;偵11925卷第27至34頁)
18
(即112偵1192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被害人龍益心
龍益心於112年4月17日9時35分許,在影音軟體YOUTUBE上看到投資廣告而依連結加通訊軟體LINE聯繫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LINE暱稱「王漢典」、「林舒穎Lynn-八仙過海」、「滿盈客服No.186」名義,向龍益心佯稱:下載「滿盈投信機構」APP,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龍益心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4月17日9時35分許
5萬元
本案京城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龍益心112年5月10日警詢筆錄(偵11925卷第11至12頁)
⒉被害人龍益心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詐騙投資網站暨合約書截圖3張、被害人龍益心與LINE暱稱「滿盈客服No.186」之對話紀錄、LINE暱稱「王漢典」、「林舒穎Lynn-八仙過海」個人頁面截圖共5張(偵11925卷第15至17頁)
 ②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偵11925卷第15頁)
 ③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偵11925卷第15頁)
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7日、112年6月21日、112年7月4日京城數業字第1120004766、1120006558、1120006792號函暨所附本案京城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客戶存提紀錄單、客戶自跨行ATM交易明細查詢表、IP位址清單、開戶證件影本、存款開戶申請書(偵8567卷第21至25頁;警1482卷第29至39頁;偵11925卷第27至34頁)
19
(即113偵173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吳曉琴
吳曉琴於112年4月12日11時28分前某時許,遭詐欺集團成員偽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輝明」名義,向吳曉琴佯稱:操作「深圳自貿區紅酒交易中心」網站,買賣紅酒即可以獲利云云,致吳曉琴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4月19日9時57分許
3萬元
本案京城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吳曉琴112年5月1日警詢筆錄(偵1739卷第29至32頁)
⒉告訴人吳曉琴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739卷第33至34、59至63、73至75頁)
 ②告訴人吳曉琴與「深圳自貿區紅酒交易中心」客服之對話紀錄暨網頁截圖2張(偵1739卷第67、69頁)
 ③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偵1739卷第68頁)
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7日、112年6月21日、112年7月4日京城數業字第1120004766、1120006558、1120006792號函暨所附本案京城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客戶存提紀錄單、客戶自跨行ATM交易明細查詢表、IP位址清單、開戶證件影本、存款開戶申請書(偵8567卷第21至25頁;警1482卷第29至39頁;偵11925卷第27至34頁)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法
儲值時間
繳費條碼
儲值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佐證之
1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告訴人王梓學
王梓學於112年7月4日13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社團「全民打棒球」上,收到Facebook暱稱「Nick」之人傳訊,向王梓學佯稱:雙方至「K4G」遊戲買賣平台上交易新台幣7000元之遊戲點數,惟點數遭凍結,需先支付解凍費用云云,致王梓學因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至統一超商鼎新門市,以超商代碼繳費方式,將右欄金額加值至本案幣託帳戶內,旋遭提領至其他電子錢包帳戶內。
①112年7月4日15時5分許

030704Q5ZHW7V901
5000元
本案幣託帳戶
②112年7月4日15時5分許

030704Q5ZHW7VA01
5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梓學112年7月5日警詢筆錄(偵12145卷第21至24頁)
⒉告訴人王梓學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統一超商鼎新門市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偵12145卷第3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2145卷第39至45頁)
⒊超商繳費代碼對應幣託帳戶資料、本案幣託帳戶申登資料、開戶證件暨照片、電子錢包加值提領紀錄、超商加值明細、虛擬貨幣買賣交易明細(偵12145卷第25至35頁)
2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告訴人郭雅芳
郭雅芳於112年6月9日10時7分許,收到富邦信貸簡訊而依連結加通訊軟體LINE聯繫後,詐騙集團成員隨即偽以LINE暱稱「李宜庭」名義,向郭雅芳佯稱:洽富邦借款平台網站客服諮詢即可獲得貸款,惟貸款費用遭凍結,需先支付解凍費用云云,致郭雅芳因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至統一超商向上門市,以超商代碼繳費方式,將右欄金額加值至本案幣託帳戶內,旋遭提領至其他電子錢包帳戶內。
①112年6月14日18時11分許

030614Q5ZHW2M801
5000元
本案幣託帳戶
②112年6月14日18時11分許

030614Q5ZHW2M701
5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雅芳112年6月15日警詢筆錄(偵12326卷第7至11頁)
⒉告訴人郭雅芳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326卷第13至14頁)
 ②統一超商向上門市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偵12326卷第15頁)
 ③告訴人郭雅芳與LINE暱稱「李宜庭」、詐騙平台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共7張(偵12326卷第35頁)
⒊本案幣託帳戶申登資料、開戶證件暨照片、電子錢包加值提領紀錄、超商加值明細、虛擬貨幣買賣交易明細、泓科科技公司泓科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復超商繳費代碼對應幣託帳戶資料(偵12145卷第27至35頁;偵12326卷第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