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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56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鳳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復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張長瑋告訴被告張鳳文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提起公訴,檢察官曹瑞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附件:114年度偵字第8060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