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黃仁重
            李瑞麗
            黃莉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淵基律師
被      告  邱信達
            莊鴻煜
            金海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被告邱信達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73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邱信達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黃仁重、李瑞麗、黃莉棋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邱信達、莊鴻煜、金海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莊鴻煜、金海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雖均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依原告之訴,其等乃被告邱信達行為當時之雇主,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是依前揭說明,原告就本案得一併對被告莊鴻煜、金海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