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A01於民國110年3月2日10時4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沈昱成佯稱:為支付羽球用具貸款,急需借錢云云,致沈昱成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 | | A01名下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01台新銀行帳戶) | A01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⒈告訴人沈昱成112年1月17日警詢時之指訴、112年5月11日偵訊具結時之證述(雲檢偵3556卷第7至15、115至117、123頁)。 ⒉戶名沈昱成之玉山銀行大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封面影本、存戶交易明細(雲檢偵3556卷第19至24頁)。 ⒊告訴人沈昱成提供之被告身分證翻拍照片2張、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溫」之對話紀錄擷圖25張(雲檢偵3556卷第25至77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檢偵3556卷第81至83、87至88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34162號、112年3月2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09482號函暨所附溫勝凱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交易期間:111/09/26~111/10/07、111/10/03~111/10/31}、開戶業務申請書、行動網路銀行登錄紀錄表(雲檢偵1435卷第55至59頁;雲檢軍偵10卷第171至185頁)。 ⒍羽勝體育事業有限公司出貨單2紙、113年7月16日回函(本院351卷第111至113、131頁)。 | | | | |
| | A01於111年10月1日14時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簡詠潔佯稱:要開辦兒童羽球課程,須先收取學費云云,致簡詠潔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 | | | A01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告訴人簡詠潔111年11月6日警詢時之指訴(雲檢偵1435卷第185至189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檢偵1435卷第67至69、191至195頁)。 ⒊告訴人簡詠潔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溫」之對話紀錄擷圖9張(雲檢偵1435卷第197至199頁)。 ⒋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雲檢偵1435卷第199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34162號、112年3月2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09482號函暨所附A01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交易期間:111/09/26~111/10/07、111/10/03~111/10/31}、開戶業務申請書、行動網路銀行登錄紀錄表(雲檢偵1435卷第55至59頁;雲檢軍偵10卷第171至185頁)。 | | | | |
| | A01於111年10月7日13時4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謝宗翰佯稱:要開辦羽球課程,如參與投資購買羽球拍轉賣給學生,可獲得抽成云云,致謝宗翰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 | | | A01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⒈告訴人謝宗翰112年2月3日警詢時之指訴、112年5月23日偵訊具結時之證述(雲檢軍偵10卷第33至36、324至325、32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雲檢軍偵10卷第37至47、57至59頁)。 ⒊告訴人謝宗翰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溫」之對話紀錄擷圖4張(雲檢軍偵10卷第49至52頁)。 ⒋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雲檢軍偵10卷第53至54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34162號、112年3月2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09482號函暨所附A01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交易期間:111/09/26~111/10/07、111/10/03~111/10/31}、開戶業務申請書、行動網路銀行登錄紀錄表(雲檢偵1435卷第55至59頁;雲檢軍偵10卷第171至185頁)。 | | | | |
| | A01於111年10月18日19時39分前某時,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羽球隊招生之不實資訊,經李俊鋒瀏覽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A01聯繫,A01即向李俊鋒佯稱:要舉辦兒童羽球課程,須先收取學費云云,致李俊鋒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 | | A01名下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01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 A01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⒈告訴人李俊鋒112年1月6日警詢時之指訴(雲檢軍偵10卷第61至6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雲檢軍偵10卷第65至69、79至81頁)。 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雲檢軍偵10卷第71頁)。 ⒋告訴人李俊鋒提供臉書暱稱「溫勝凱」、LINE暱稱「小溫」之個人檔案頁面、向陽羽球隊招生海報擷圖3張、與「小溫」之通訊軟體LINE文字版對話紀錄(雲檢軍偵10卷第73至77頁)。 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0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10005293號、彰化分行112年1月18日北富銀彰化字第1120000003號函暨所附A01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期間:111/10/07~111/11/07}、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對帳單細項資料{交易期間:111/10/10~111/12/21}、金融卡/電話銀行/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申請書各1份(雲檢偵1435卷第61至66頁;雲檢軍偵10卷第187至197頁)。 | | | | |
| | A01於111年10月22日11時18分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向黃奕誠佯稱:要舉辦「第一屆峰奇盃全國羽球獎金挑戰賽」,急需借錢云云,致黃奕誠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 | | | A01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⒈告訴人黃奕誠111年11月27日警詢時之指訴(雲檢偵1435卷第201至203頁)。 ⒉證人林晉丞112年5月18日偵訊具結時之證述(雲檢偵1435卷第307至311頁)。 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2年3月13日雲警南偵字第1120003689號函暨所附偵查隊查訪表(雲檢偵1435卷第295至29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雲檢偵1435卷第205至215頁)。 ⒌告訴人黃奕誠與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sandy1103sandy」之對話紀錄擷圖10張(雲檢偵1435卷第217至221頁)。 ⒍行動網路銀行電子轉出明細擷圖4張(雲檢偵1435卷第221至223頁)。 ⒎被告提款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雲檢偵1435卷第53頁)。 ⒏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0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10005293號、彰化分行112年1月18日北富銀彰化字第1120000003號函暨所附A01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期間:111/10/07~111/11/07}、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對帳單細項資料{交易期間:111/10/10~111/12/21}、金融卡/電話銀行/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申請書(雲檢偵1435卷第61至66頁;雲檢軍偵10卷第187至197頁)。 | | | | |
| | A01於111年10月22日11時41分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向陳柏翰佯稱:要舉辦「第一屆峰奇盃全國羽球獎金挑戰賽」,如投資2萬元,將來可獲得2萬4000元云云,致陳柏翰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 | | | A01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告訴人陳柏翰111年12月1日警詢時之指訴(雲檢偵1435卷第247至251頁)。 ⒉證人林晉丞112年5月18日偵訊具結時之證述(雲檢偵1435卷第307至311頁)。 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2年3月13日雲警南偵字第1120003689號函暨所附偵查隊查訪表(雲檢偵1435卷第295至299頁)。 ⒋告訴人陳柏翰與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sandy1103sandy」之對話紀錄擷圖17張(雲檢偵1435卷第97至129頁)。 ⒌行動網路銀行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擷圖(雲檢偵1435卷第135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警察局橫山分局尖石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雲檢偵1435卷第253至263頁)。 ⒎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0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10005293號、彰化分行112年1月18日北富銀彰化字第1120000003號函暨所附A01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期間:111/10/07~111/11/07}、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對帳單細項資料{交易期間:111/10/10~111/12/21}、金融卡/電話銀行/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申請書(雲檢偵1435卷第61至66頁;雲檢軍偵10卷第187至197頁)。 | | | | |
| | A01於111年10月26日14時3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謝惠琴佯稱:要舉辦「第一屆峰奇盃全國羽球獎金挑戰賽」,如投資1萬元,將來可獲得1萬2000元云云,致謝惠琴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 | | | A01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告訴人謝惠琴112年1月8日警詢時之指訴(雲檢軍偵10卷第83至85頁)。 ⒉證人林晉丞112年5月18日偵訊具結時之證述(雲檢偵1435卷第307至311頁)。 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2年3月13日雲警南偵字第1120003689號函暨所附偵查隊查訪表(雲檢偵1435卷第295至29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雲檢軍偵10卷第87至89、99至101頁)。 ⒌告訴人謝惠琴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羽球-溫勝凱」之對話紀錄擷圖9張(雲檢軍偵10卷第91至95頁)。 ⒍行動網路銀行轉帳成功擷圖(雲檢軍偵10卷第95頁)。 ⒎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0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10005293號、彰化分行112年1月18日北富銀彰化字第1120000003號函暨所附A01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期間:111/10/07~111/11/07}、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對帳單細項資料{交易期間:111/10/10~111/12/21}、金融卡/電話銀行/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申請書(雲檢偵1435卷第61至66頁;雲檢軍偵10卷第187至197頁)。 | | | | |
| | A01於111年10月27日15時2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佯請謝惠琴向其男友曾國荃轉述:要舉辦「第一屆峰奇盃全國羽球獎金挑戰賽」,如投資1萬元,將來可獲得1萬2000元云云,致曾國荃聽聞謝惠琴之轉述後,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 | | | A01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告訴人曾國荃112年1月8日警詢時之指訴(雲檢軍偵10卷第103至105頁)。 ⒉證人林晉丞112年5月18日偵訊具結時之證述(雲檢偵1435卷第307至311頁)。 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2年3月13日雲警南偵字第1120003689號函暨所附偵查隊查訪表(雲檢偵1435卷第295至299頁)。 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擷圖(雲檢軍偵10卷第9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雲檢軍偵10卷第107至113頁)。 ⒍告訴人謝惠琴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羽球-溫勝凱」之對話紀錄擷圖9張(雲檢軍偵10卷第91至95頁)。 ⒎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0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10005293號、彰化分行112年1月18日北富銀彰化字第1120000003號函暨所附A01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期間:111/10/07~111/11/07}、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對帳單細項資料{交易期間:111/10/10~111/12/21}、金融卡/電話銀行/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申請書(雲檢偵1435卷第61至66頁;雲檢軍偵10卷第187至197頁)。 | | | | |
| | A01於111年10月29日19時26分前芋時,以通訊軟體Instagram向簡伯叡佯稱:要舉辦「第一屆峰奇盃全國羽球獎金挑戰賽」,如參與投資,將以投資金額加20%返還云云,致簡伯叡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 | | | A01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⒈被害人簡伯叡111年12月1日警詢時之指訴(雲檢偵1435卷第225至227頁)。 ⒉證人林晉丞112年5月18日偵訊具結時之證述(雲檢偵1435卷第307至311頁)。 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2年3月13日雲警南偵字第1120003689號函暨所附偵查隊查訪表(雲檢偵1435卷第295至299頁)。 ⒋被害人簡伯叡與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sandy1103sandy」之對話紀錄擷圖10張(雲檢偵1435卷第153至171頁)。 ⒌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埤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雲檢偵1435卷第229至239頁)。 ⒍行動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3張(雲檢偵1435卷第241至245頁)。 ⒎被告提款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雲檢偵1435卷第53頁)。 ⒏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0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10005293號、彰化分行112年1月18日北富銀彰化字第1120000003號函暨所附A01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期間:111/10/07~111/11/07}、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對帳單細項資料{交易期間:111/10/10~111/12/21}、金融卡/電話銀行/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申請書(雲檢偵1435卷第61至66頁;雲檢軍偵10卷第187至197頁)。 | | | | |
| | A01於111年11月3日12時3分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及LINE向王心儀佯稱:要舉辦「第一屆峰奇盃全國羽球獎金挑戰賽」,如參與投資,將以投資金額加20%返還云云,致王心儀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 | | | A01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覃事嫻名下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覃事嫻遠東銀行帳戶) | |
| | ⒈告訴人王心儀112年1月5日警詢時之指訴(雲檢軍偵10卷第115至116頁)。 ⒉證人林晉丞112年5月18日偵訊具結時之證述(雲檢偵1435卷第307至311頁)。 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2年3月13日雲警南偵字第1120003689號函暨所附偵查隊查訪表(雲檢偵1435卷第295至299頁)。 ⒋證人覃事嫻112年3月26日警詢、112年7月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雲檢軍偵10卷第23至27頁;宜檢偵3482卷第58至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雲檢軍偵10卷第117至129、135頁)。 ⒍告訴人王心儀與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sandy1103sandy」、LINE暱稱「小溫」之對話紀錄擷圖、「第一屆峰奇盃全國羽球獎金挑戰賽」簡章、被告溫勝凱身分證翻拍照片擷圖11張(雲檢軍偵10卷第131至133頁)。 ⒎行動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擷圖2張(雲檢軍偵10卷第132頁)。 ⒏證人覃事嫻提供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溫」對話紀錄暨通話紀錄擷圖11張(雲檢軍偵10卷第165至169頁)。 ⒐被告提款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3張(雲檢軍偵10卷第29、149至159頁)。 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0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10005293號、彰化分行112年1月18日北富銀彰化字第1120000003號函暨所附A01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期間:111/10/07~111/11/07}、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對帳單細項資料{交易期間:111/10/10~111/12/21}、金融卡/電話銀行/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申請書(雲檢偵1435卷第61至66頁;雲檢軍偵10卷第187至197頁)。 ⒒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遠銀詢字第1120000668號函暨所附覃事嫻遠東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期間:111/09/11~111/12/08}(雲檢軍偵10卷第199至205頁)。 | | | | |
11 (即112軍偵28、2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 | A01於111年11月15日15時41分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向葉沛均佯稱:要舉辦「第一屆峰奇盃全國羽球獎金挑戰賽」,如參與投資,將連本帶利歸還云云,致葉沛均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 | | | A01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⒈告訴人葉沛均111年12月7日警詢時之指訴(宜檢偵3482卷第7至8頁) ⒉證人林晉丞112年5月18日偵訊具結時之證述(雲檢偵1435卷第307至311頁)。 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2年3月13日雲警南偵字第1120003689號函暨所附偵查隊查訪表(雲檢偵1435卷第295至299頁)。 ⒋證人覃事嫻112年1月26日警詢、112年7月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宜檢偵3482卷第4至6、58至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宜檢偵3482卷第19至22頁)。 ⒍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擷圖5張(宜檢偵3482卷第23至24頁)。 ⒎告訴人葉沛均與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sandy1103sandy」之對話紀錄擷圖22張(宜檢偵3482卷第24至29頁)。 ⒏證人覃事嫻提供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溫」對話紀錄暨通話紀錄擷圖11張(雲檢軍偵10卷第165至169頁)。 ⒐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遠銀詢字第1120000668號函暨所附覃事嫻遠東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期間:111/09/11~111/12/08}(雲檢軍偵10卷第199至205頁)。 | | | | |
12 (即112軍偵28、2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 | A01於111年11月16日13時59分許,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向文婷儀佯稱:要舉辦「第一屆峰奇盃全國羽球獎金挑戰賽」,可參與投資云云,致文婷儀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 | | | A01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證人文婷儀111年12月8日警詢時之指訴(宜檢偵3482卷第9至10頁)。 ⒉證人林晉丞112年5月18日偵訊具結時之證述(雲檢偵1435卷第307至311頁)。 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2年3月13日雲警南偵字第1120003689號函暨所附偵查隊查訪表(雲檢偵1435卷第295至299頁)。 ⒋證人覃事嫻112年1月26日警詢、112年7月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宜檢偵3482卷第4至6、58至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宜檢偵3482卷第31至37頁)。 ⒍證人文婷儀與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溫勝凱」之對話紀錄擷圖12張(宜檢偵3482卷第38至43頁) ⒎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擷圖(宜檢偵3482卷第40頁)。 ⒏證人覃事嫻提供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溫」對話紀錄暨通話紀錄擷圖11張(雲檢軍偵10卷第165至169頁)。 ⒐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遠銀詢字第1120000668號函暨所附覃事嫻遠東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期間:111/09/11~111/12/08}(雲檢軍偵10卷第199至205頁)。 | | | | |
13 (即112偵1160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 | A01於111年12月19日11時41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許睿棋佯稱:其要協助朋友在台北舉辦羽球比賽,可參與投資云云,致許睿棋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 | | 楊世任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世任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A01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沈宜生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沈宜生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⒈告訴人許睿棋112年2月24日警詢時之指訴(雲檢偵11602卷第51至53頁)。 ⒉證人楊世任112年3月23日、112年6月23日警詢時之證述(雲檢偵11602卷第13至20頁)。 ⒊證人沈宜生112年4月30日警詢時之證述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雲檢偵11602卷第41至50頁)。 ⒋證人楊世任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雲檢偵11602卷第21至22、33至35頁)。 ⒌證人楊世任與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溫勝凱」之對話紀錄暨溫勝凱之臉書個人檔案頁面、線上賭博手遊Natural8之App圖示擷圖、楊世任提供之虛擬幣買賣記帳資料擷圖共16張(雲檢偵11602卷第23至31、38至40頁)。 ⒍告訴人許睿棋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溫」之對話紀錄擷圖12張(雲檢偵11602卷第77至83頁)。 ⒎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擷圖2張、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2張(雲檢偵11602卷第85至87頁)。 ⒏告訴人許睿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雲檢偵11602卷第89至93頁)。 ⒐楊世任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期間:111/12/01~111/12/31}(雲檢偵11602卷第55至71頁)。 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函暨所附沈宜生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及整合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期間:111/12/01~112/01/31}(中檢軍偵第61至65頁;雲檢偵11602卷第73至75頁)。 | | | | |
14 (即112軍偵28、2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 | A01於111年12月19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向蕭文信佯稱:要開辦兒童羽球課程,可預繳10堂之學費8500元云云,致蕭文信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 | | | A01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A01復於112年1月5日18時1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蕭文信佯稱:欲配合寶成公司舉辦羽球活動,需借款購買球具云云,致蕭文信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 | | | |
| | | | | | |
| | ⒈告訴人蕭文信112年1月17日警詢、112年6月19日偵訊具結時之證述(中檢軍偵147卷第57至59、139至141頁)。 ⒉證人沈宜生112年3月5日警詢時之證述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中檢軍偵147卷第41至48頁)。 ⒊證人林峰民112年3月12日警詢時之證述(中檢軍偵147卷第49至5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檢軍偵147卷第77至91頁)。 ⒌告訴人蕭文信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4張(中檢軍偵147卷第93至99頁)。 ⒍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擷圖3張(中檢軍偵147卷第93、97、99頁)。 ⒎林峰民提供與被告之交易轉帳紀錄、被告之臉書個人檔案暨照片、通訊軟體LINE搜尋好友電話號碼「0000000000」、與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Staniey Kuo」、「溫勝凱」之對話紀錄、行動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線上遊戲Natural8之遊戲幣交易紀錄擷圖共68張(雲檢偵4938卷第13至14、17至123頁)。 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函暨所附沈宜生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及整合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期間:111/12/01~112/01/31}(中檢軍偵第61至65頁;雲檢偵11602卷第73至75頁)。 ⒐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3月10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027303號函暨所附林峰民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交易期間:111/12/01~112/01/12}(中檢軍偵第67至72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30287732號第41至42頁)。 ⒑羽勝體育事業有限公司出貨單2紙、113年7月16日回函(本院351卷第111至113、131頁)。 | | | | |
| | A01於112年1月12日8時27分許,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向蘇翊威佯稱:願以受1萬4500元價格,出售線上賭博手遊Natural8遊戲幣500枚予蘇翊威云云,致蘇翊威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 | | 簡嘉瑋華南銀行帳戶 ↓ A01再指示簡嘉緯自簡嘉瑋華南銀行帳戶轉帳1萬4500元至林峰民玉山銀行帳戶,向林峰民購買Natural8遊戲幣465枚,並藉此隱匿上開詐欺所得之去向。 | A01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告訴人蘇翊威112年1月12日警詢時之指訴(雲檢偵4938卷第136至138頁)。 ⒉證人林峰民112年1月16日、113年4月19日警詢時之證述(雲檢偵4938卷第9至11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30287732號第37至40頁)。 ⒊證人簡嘉緯112年1月13日、113年4月26日警詢時之證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30287732號第7至10、25至2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雲檢偵4938卷第133至135、139至142、153頁)。 ⒌告訴人蘇翊威與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溫勝凱」之對話紀錄、臉書暱稱「溫勝凱」、「蘇翊威」之個人頁面、臉書社團「N8幣快速買賣服務站」頁面擷圖18張(雲檢偵4938卷第143至151頁)。 ⒍行動網路銀行立即轉帳交易成功擷圖(雲檢偵4938卷第145頁)。 ⒎證人簡嘉緯提供與LINE暱稱「小溫羽球」之對話紀錄擷圖3張、華南銀行存簿封面暨內頁影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30287732號第11至12頁)。 ⒏證人林峰民提供與被告之交易轉帳紀錄、被告之臉書個人檔案暨照片、通訊軟體LINE搜尋好友電話號碼「0000000000」、與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Staniey Kuo」、「溫勝凱」之對話紀錄、行動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線上遊戲Natural8之遊戲幣交易紀錄擷圖共65張(雲檢偵4938卷第13至14、17至123頁)。 ⒐Facebook社團「N8幣快速買賣服務站」頁面擷圖3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30287732號第45頁)。 ⒑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3月10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027303號函暨所附林峰民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交易期間:111/12/01~112/01/12}(中檢軍偵第67至72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30287732號第41至42頁)。 ⒒簡嘉緯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30287732號第15至17頁)。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