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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75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新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澤
被      告  詹景量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6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案件,前於民國115年3月1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4月17日宣判,茲因本案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5年4月22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