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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智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邁立固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王柏少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4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邁立固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犯罪事實
一、甲○○為邁立固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邁立固德公司)之代表人,其明知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下稱亞太音樂協會)已取得附表所示之詞、曲著作財產權人就附表所示之音樂著作之專屬授權,負責管理附表所示之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權」,且知曉於著作權存續期間內,非經專屬授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播送上開音樂著作,竟仍未經專屬授權人亞太音樂協會之同意或授權,基於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公開播送時間,在邁立固德公司向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桃園公司)承租之樂視台頻道所製播如附表所示之節目中,公開播送附表所示之音樂著作,以此方法侵害亞太音樂協會所管理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亞太音樂協會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查分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兼邁立固德公司代表人甲○○(下稱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甲○○之意見後,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證據名稱:
 ㈠告訴代理人翁子傑於偵查中之指訴(他卷第127至129頁、偵2448卷第17至19頁)。
 ㈡告訴人亞太音樂協會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許可證(他卷第13頁)及法人登記證書(他卷第14頁)。
 ㈢告訴人之音樂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暨音樂著作明細表(含附表所示之音樂著作之詞、曲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他卷第15至71頁)。
 ㈣樂視台頻道節目錄載影片截圖畫面明細表(他卷第79至89頁)。
 ㈤南桃園公司113年3月7日南節字(113)第0022號函(他卷第93頁)及同年6月14日南節字第(113)第0045號函(他卷第107頁)。
 ㈥南桃園公司刑事陳報狀暨答辯狀(他卷第175至178頁)。
 ㈦被告甲○○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偵2448卷第17至19頁,本院卷第35至41頁、第45至49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邁立固德公司因其代表人即被告甲○○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之刑。
 ㈡被告甲○○於附表所示之公開播送時間,接續在如附表所示之節目公開播送附表所示之音樂著作,時間密接,且播送之媒介同一,其主觀上顯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專屬授權人亞太音樂協會之著作財產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㈢被告甲○○利用其向不知情之南桃園公司所承租之樂視台頻道製播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節目,為間接正犯。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擅自公開播送未經合法授權之他人著作財產權,侵害告訴人之權益,顯然欠缺保護及尊重智慧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惟本院念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期間均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復參以被告甲○○、邁立固德公司於本案犯行發生以前,並無其他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素行尚佳,再兼衡被告甲○○於審理時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現與父母、子女同住,尚有4名未成年子女由其扶養,目前為被告邁立固德公司之董事長,月收入約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家庭及經濟現況,及其以被告邁立固德公司代表人身份陳稱該公司年營收額約為千萬元,資本額為500萬左右之公司經營現況,暨告訴人本案受侵害之著作財產權為音樂著作9部,且被告甲○○、邁立固德公司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尚無對告訴人之本案損害情節進行填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甲○○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元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7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附表             
編號
音樂著作
詞著作財產權人
曲著作財產權人
專屬授權
公開播送時間
播送節目
1
客家本色
吉聲影視音有限公司
吉聲影視音有限公司
亞太音樂協會
113年1月20日
誠懇鬥陣
2
春夢情已斷
吉馬唱片錄音帶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月20日
幸福人生
3
教我認識你
李春祥 
李春祥
113年1月20日
幸福人生
4
好好愛我
歌林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月21日
誠懇鬥陣
5
母淚滴滴愛
麗歌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
麗歌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月21日
幸福人生
6
榕樹下
麗歌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月26日
桐瑛(邁立固德)
7
素蘭小姐要出嫁
林兆煜

113年1月29日
幸福人生
8
小丑
歌林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歌林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月29日
桐瑛(邁立固德)
9
路燈了解我的心意
李春祥 

113年1月31日
幸福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