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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韋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2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韋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丞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有前揭確定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經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准許其聲請而合併定受刑人之應執行刑。本院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表示稱:無意見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本院卷第39頁),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等一切情況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陳韋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27日至110年5月31日
110年5月28日至110年6月1日
110年5月29日至110年5月3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8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8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8號
判決日
112年12月28日
112年12月28日
112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8號
確定日
113年1月30日
113年1月30日
113年1月30日
備   註
①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撤緩字第12號(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撤緩字第21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
①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撤緩字第12號(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撤緩字第21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
①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撤緩字第12號(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撤緩字第21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
 
編   號
     4
      5
      6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31日至110年6月2日
110年5月30日至110年6月1日
110年5月31日至110年6月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8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8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8號
判決日
112年12月28日
112年12月28日
112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8號
確定日
113年1月30日
113年1月30日
113年1月30日
備   註
①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撤緩字第12號(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撤緩字第21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
①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撤緩字第12號(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撤緩字第21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
①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撤緩字第12號(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撤緩字第21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共同犯輸入禁藥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至7月間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121號


判決日
114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121號


確定日
114年7月2日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0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