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駿紘
選任辯護人 謝政翰律師
黃永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駿紘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再執行羈押至一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理 由
一、被告高駿紘因涉犯妨害自由致死罪,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執行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其間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自114年2月17日起,借執行另案殘刑1年14日,至115年2月22日縮刑期滿。經本院於115年2月13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意見後,衡諸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犯罪嫌疑重大,並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又被告前已有通緝之前案紀錄,且於本案案發後隨即出國數月,未能配合歸案調查,依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羈押事由及必要,爰由本院自執行期滿釋放同日起再執行第一次延長羈押,羈押期間至115年3月29日屆滿。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葉喬鈞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