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虹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雪
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律師
被 告 林羿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41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