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91號
原 告 LEO THI HIEN
TRING VAN BA
TRUONG THI THUY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金荷
被 告 如鐿門實業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林淑惠
被 告 曾景聰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吳孟宇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