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2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秦銘譽 地址詳卷
被 告 潘宗誼 地址詳卷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易字第5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廖宏偉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