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97號
原 告 陳志遠
被 告 曾明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曾明殷被訴詐欺等案件,因被告已於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2號刑事案件審理期間之民國114年11月1日死亡,並經本院判決被告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就此部分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吳孟宇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雅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