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附民原告 吳耀坤
附民被告 蔡佑擎
附民被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葉喬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