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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雅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6至20號、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4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雅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6至20號、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送請附表所示單位鑑驗後,結果確為第一、二級毒品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末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嗣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6至20號、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19號、上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㈡扣案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附表所示),有附表備註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是前揭扣案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另包裝前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與附著其上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無從析離,自應視同毒品而為違禁物,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是以,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因送鑑用罊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已不存在,自無從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之程序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扣案物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含包裝袋5個)
⑴雲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7號(原案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37號)
⑵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137卷第51、57頁)
⑶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3年度毒保字第34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照片(毒偵137卷第249至253頁)
⑷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5月14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9260號鑑定書(毒偵137卷第257頁):送驗碎塊狀檢品3包,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7.91公克(驗餘淨重7.87公克,空包裝總重2.06公克),純度43.85%,純質淨重3.47公克;送驗粉塊狀檢品2包,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06公克(驗餘淨重1.00公克,空包裝總重0.76公克),純度59.29%,純質淨重0.63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8包(含包裝袋18個)
⑴雲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7號(原案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37號)
⑵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137卷第51、53、54頁)
⑶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3年安保字第77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照片(毒偵137卷第191、211、213頁)
⑷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113年3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693號鑑定書(毒偵137卷第193至201頁):扣案結晶物,經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驗餘淨重)分別為2.549公克(2.526公克)、2.162公克(2.139公克)、4.421公克(4.399公克)、1.594公克(1.575公克)、1.126公克(1.103公克)、0.400公克(0.376公克)、1.135公克(1.112公克)、0.414公克(0.394公克)、0.449公克(0.427公克)、0.618公克(0.599公克)、0.380公克(0.358公克)、0.183公克(0.164公克)、0.136公克(0.113公克)、0.199公克(0.178公克)、0.371公克(0.350公克)、0.453公克(0.433公克)、0.389公克(0.368公克)、0.028公克(0.007公克)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個)
⑴雲林地檢署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號(原案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01號)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毒偵601卷第12頁)
⑶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601卷第13至15頁)
⑷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12年度毒保字第98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照片(毒偵601卷第86、88頁)
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8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6090號鑑定書(毒偵601卷第100頁):送驗粉末檢品2包,經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49公克(驗餘淨重1.47公克,空包裝總重0.64公克),純度67.73%,純質淨重1.01公克。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含包裝袋5個)
⑴雲林地檢署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號(原案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01號)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毒偵601卷第12頁)
⑶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601卷第13至15頁)
⑷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12年度安保字第153號扣押物品清單暨照片(毒偵601卷第92、96頁)
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540號鑑驗書(毒偵601卷第94至95頁):淡褐色晶體檢品1包,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0365公克,純度74%,純質淨重0.0270公克;晶體1包,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1170公克,純度68.9%,純質淨重0.0806公克
5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個)
⑴雲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9號(聲請書誤載為第20號;原案號:113年度毒偵字第778號)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毒偵778卷第55、65頁)
⑶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778卷第57至61、67至71頁)
⑷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3年度毒保字第127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照片(毒偵778卷第133至137頁)
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9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2040號鑑定書(毒偵778卷第179頁):米白色粉末檢品1包,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1.97公克(驗餘淨重1.95公克、空包裝重0.60公克),純度27.36%,純質淨重0.54公克;白色粉末檢品1包,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1.81公克(驗餘淨重1.56公克、空包裝重0.23公克)。
6
海洛因煙捲1支
⑴雲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9號(聲請書誤載為第20號;原案號:113年度毒偵字第778號)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毒偵778卷第55頁)
⑶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778卷第57至61頁)
⑷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3年度毒保字第122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照片(毒偵778卷第165、169頁)
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149號鑑驗書(毒偵778卷第167頁):香菸1支,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0.7142公克,驗餘淨重0.672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