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池宥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池宥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池宥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並移付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8年度港簡字第58號),且受刑人確於民國115年9月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經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雅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