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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陳秀雲」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中旬某日經由臉書結識J○○,並加入Line好友,對其佯稱可進行虛擬貨幣買賣之投資,並告以可註冊、登入「OSE數字資產交易平台」後儲值進行投資云云,使J○○陷於錯誤。 | 於110年6月3日11時3分許,至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臨櫃匯款500,000元至丁帳戶(同日11時18分許入帳),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 ①於110年6月3日11時20分許,自丁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700,000元至C-1帳戶。 ②於110年6月3日11時21分許,自A-7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890,000元至A-7帳戶。 ③於110年6月3日11時33分許,自A-7帳戶以臨櫃提領890,000元之現金。 | | 110年度偵字第6131號、111年度偵字第5472號、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
| | ㈠證人即告訴人J○○於110年6月8日警詢筆錄(警3020卷第7至11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020卷第17-1至35頁) ㈢告訴人J○○提出之匯款單、網路銀行匯款資料、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警3020卷第36至44頁)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 ㈤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35至36頁、第48至50頁) | | | | |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張小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6日經由臉書結識黃珞荃,對其佯稱係香港彩券公司工程師,可創設巴黎人平台帳號後投資即可獲利云云,使黃珞荃陷於錯誤。 | 於110年6月1日12時31分許至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10,000元至丁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 ①於110年6月1日13時25分許,自丁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280,000元至A-2帳戶。 ②於110年6月1日14時26分許,自A-2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280,000元至B-1帳戶。 ③分別於110年6月1日某時許,自B-1帳戶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0元、100,000元、80,000元之現金。 | | 110年度偵字第6715號、111年度偵字第5472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
| | ㈠證人即告訴人黃珞荃於110年6月25日警詢筆錄(警9040卷第1至8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9040卷第18至119頁) ㈢告訴人黃珞荃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存摺封面、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警9040卷第23至28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05至124頁) 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05至124頁) | | | | |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吳美玲」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底經由不詳網站結識壬○○,並加入Line好友,以暱稱「吳美玲」、「客服018號」對其佯稱可儲值後按指示操作進行投資云云,使壬○○陷於錯誤。 | 於110年6月3日11時19分許在玉山銀行永安分行臨櫃匯款200,000元至丁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 ①於110年6月3日11時20分許,自丁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700,000元至C-1帳戶。 ②於110年6月3日11時21分許,自A-7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890,000元至A-7帳戶。 ③於110年6月3日11時33分許,自A-7帳戶以臨櫃提領890,000元之現金。 | | 110年度偵字第8132號、111年度偵字第5472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
| | ㈠證人即告訴人壬○○於110年7月11日警詢筆錄(警2649卷第12至13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649卷第70至87頁) ㈢告訴人壬○○提出之匯款單、網路銀行匯款資料、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警2649卷第88至140頁)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 ㈤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35至36頁、第48至50頁) | | | | |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底以「螞蟻集團客服人員」身分對黃○○佯稱可儲值入指定帳戶後按指示操作進行投資云云,使黃○○陷於錯誤。 | 於110年5月31日12時53分許在國泰世華銀行林口分行臨櫃匯款400,000元至丁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 ①於110年5月31日13時6分許,自丁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1,015,000元至A-2帳戶。 ②自A-2帳戶金流又分Ⅰ、Ⅱ二支: Ⅰ、於110年5月31日13時15分許,自A-2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515,000元至B-3帳戶。(自B-3帳戶金流又分ⅰ、ⅱ二支) ⅰ部分: 於110年5月31日13時27分許,自B-3帳戶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5,000元之現金。 ⅱ部分: 於110年5月31日13時26分許,自B-3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500,000元至B-5帳戶。分別於110年5月31日13時28分、30分、31分、32分許,自B-5帳戶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之現金。 Ⅱ、於110年5月31日13時15分許,自A-2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500,000元至B-1帳戶。分別於110年5月31日某時許,自B-1帳戶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之現金。 | | 110年度偵字第8161號、111年度偵字第5472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
| | ㈠證人即告訴人黃○○於110年7月29日警詢筆錄(偵8161卷第17至19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8161卷第47至87頁) ㈢告訴人黃○○提出之匯款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8161卷第21頁、第29至35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05至124頁) 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至140頁、第150頁、第159至164頁) 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42頁、第152頁、第178至179頁) 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05至124頁) | | | | |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陳銘洋」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初經由不詳通訊軟體結識宙○○,對其佯稱可加入「摩根娛樂」,投入資金並玩遊戲獲利云云,使宙○○陷於錯誤。 | ①於110年5月31日14時9分許在彰化銀行北桃園分行臨櫃匯款183,000元至戊帳戶。 ②於110年6月1日9時21分許在台新銀行天母分行臨櫃匯款208,800元至戊帳戶。 ③於110年6月2日11時1分許在彰化銀行北桃園分行臨櫃匯款150,000元至丁帳戶(同日12時23分許入帳),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 ① Ⅰ、於110年5月31日14時45分許,自戊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534,000元至C-1帳戶。 Ⅱ、於110年5月31日14時57分許,自C-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535,000元至A-7帳戶。 Ⅲ、於110年5月31日15時12分許,自A-7帳戶以臨櫃提領534,000元之現金。 ② Ⅰ、於110年6月1日9時45分許,自戊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415,000元至C-1帳戶。 Ⅱ、於110年6月1日9時47分許,自C-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500,000元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 Ⅰ、於110年6月2日12時24分許,自丁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179,000元至A-1帳戶。 Ⅱ、於110年6月2日12時32分許,自A-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179,000元至C-4帳戶。 Ⅲ、於110年6月2日13時11分許,自C-4帳戶以臨櫃提領310,000元之現金。 | | 110年度偵字第8219號、111年度偵字第5472號、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 |
| | ㈠證人即告訴人宙○○於110年6月3日、110年6月5日警詢筆錄(警1178卷第3至8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1178卷第51至79頁) ㈢告訴人宙○○提出匯款單、台新銀行存摺封面、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警1178卷第27至45頁)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 ㈤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35至36頁、第48至50頁) ㈥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25至144頁) 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85至91頁) | | | | |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只願得一人心」、「林先生」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4日21時許,透過交友軟體結識玄○○,並加入Line好友,對其佯稱係投資公司高級主管,可下載「新葡京娛樂」APP後出資儲值云云,使玄○○陷於錯誤。 | 於110年5月31日9時57分許在臺北市○○區○○○000號之彰化銀行存款20,000元至戊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 ①於110年5月31日10時7分許,自戊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08,000元至C-1帳戶。 ②於110年5月31日10時15分許,自C-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730,000元至A-10帳戶。 ③於110年5月31日10時 38分許,自A-10帳戶以臨櫃提領730,000元之現金。 | | 110年度偵字第6868號、111年度偵字第5472號、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 |
| | ㈠證人即告訴人玄○○於110年6月9日警詢筆錄(警4446卷第7至9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4446卷第23至26頁) ㈢告訴人玄○○提出之匯款單、網路銀行匯款資料、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警4446卷第27至31頁)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 ㈤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43至44-1頁、第47至48頁) | | | | |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陳家凡」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日透過臉書結識李佳薰,對其佯稱可出資購買香港彩券,需支付保證金才能獲得中獎獎金云云,使李佳薰陷於錯誤。 | 於110年6月1日12時18分許在大里內新郵局臨櫃匯款82,000元至戊帳戶(於同日12時24分許入帳),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 ①於110年6月1日12時28分許,自戊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260,000元至C-1帳戶。 ②於110年6月1日12時43分許,自C-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900,000元至A-9帳戶。 ③於110年6月1日12時50分許,自A-9帳戶以網路銀行各轉帳450,000元、450,000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110年度偵字第8369號、111年度偵字第5472號、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
| | ㈠證人即告訴人李佳熏於110年6月3日警詢筆錄(警2380卷第7至8頁)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2380卷第11頁) ㈢告訴人李佳熏提出之匯款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警2380卷第15頁、第31至34頁)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 ㈤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41至42-1頁、第50至52頁) | | | | |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張晨」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初某日透過臉書結識李佳諠,對其佯稱可一同玩線上博奕遊戲,儲值並繳納手續費以領取獎金云云,使李佳諠陷於錯誤。 | 於110年5月31日10時21分許在燕巢鳳山厝郵局臨櫃匯款20,000元至戊帳戶(於同日10時49分許入帳),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 ①於110年5月31日11時17分許,自戊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252,000元至C-1帳戶。 ②於110年5月31日11時46分許,自C-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56,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110年度偵字第9411號、111年度偵字第5472號、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
| | ㈠證人即告訴人李佳諠於110年6月11日警詢筆錄(警9800卷第5至6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鳳雄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9800卷第9至10頁、第15至23頁) ㈢告訴人李佳諠提出之匯款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警9800卷第25至33頁)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 | | | | |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王文偉」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0日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天○○,並加入Line好友,對其佯稱悉知「高勝金融平台」之漏洞,須依指示操作投資云云,使天○○陷於錯誤。 | 於110年5月31日9時36分許以其第一銀行帳戶網路轉帳50,000元至戊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 ①於110年5月31日10時7分許,自戊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08,000元至C-1帳戶。 ②於110年5月31日10時15分許,自C-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730,000元至A-10帳戶。 ③於110年5月31日10時38分許,自A-10帳戶以臨櫃提領730,000元之現金。 | | 110年度偵字第9417號、111年度偵字第5472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
| | ㈠證人即告訴人天○○於110年6月23日警詢筆錄(偵9417卷第25至27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9417卷第31至115頁、第155至159頁) ㈢告訴人天○○提出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匯款單各1份(偵9417卷第117至153頁)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 ㈤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43至44-1頁、第47至48頁) | | | | |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陈磊」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底某日透過臉書結識陳靖婷,並加入Line好友,對其佯稱可安裝黃金外匯軟體MetaTrader5後入金,而出金需支付手續費云云,使陳靖婷陷於錯誤。 | 於110年5月31日13時30分許至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臨櫃匯款442,240元至戊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 ①於110年5月31日13時37分許,自戊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654,000元至C-1帳戶。(自C-1帳戶金流又分Ⅰ、Ⅱ二支) Ⅰ、於110年5月31日14時39分許,自C-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505,000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Ⅱ、於110年5月31日14時40分許,自C-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720,000元至B-2帳戶。(自B-2帳戶金流又分ⅰ、ⅱ、ⅲ二支) ⅰ部分: 於110年5月31日14時45分許,自B-2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250,000元至B-9帳戶。於110年5月31日15時00分許,自B-9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250,000元至B-8帳戶。分別於110年5月31日15時6分、8分、10分、11分、12分許,自B-8帳戶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之現金。 ⅱ部分: 於110年5月31日14時56分許,自B-2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250,000元至B-8帳戶。分別於110年5月31日15時6分、8分、10分、11分、12分許,自B-8帳戶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之現金。 ⅲ部分: 分別於110年5月31日14時58分、59分、15時許,自B-2帳戶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0元、100,000元、20,000元之現金。 | | 110年度偵字第9480號、111年度偵字第5472號、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 |
| | ㈠證人即被害人陳靖婷於110年6月16日警詢筆錄(警8799卷第3至6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799卷第12至20頁、第36至37頁) ㈢被害人陳靖婷提出之匯款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警8799卷第22頁、第25至33頁)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 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39頁、第149頁、第164至169頁) 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46頁、第156頁、第172至174頁) 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45頁、第155頁、第171至172頁) | | | | |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鄧浩雄」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3日,以通訊軟體臉書結識徐麗娟,對其佯稱下載「澳門新葡京」app後可入金進行投資云云,使徐麗娟陷於錯誤。 | 於110年6月3日12時38分許在合作金庫銀行三重分行臨櫃匯款300,000元至丁帳戶(同日13時21分入帳),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 ①於110年6月31日13時24分許,自丁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01,000元至A-1帳戶。 ②於110年6月3日13時27分許,自A-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01,900元至B-1帳戶。 ③於110年6月3日某時許,自B-1帳戶以臨櫃提領603,900元之現金。 | | |
| | ㈠證人即告訴人徐麗娟於110年6月8日警詢筆錄(偵3493卷第15至16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493卷第19至45頁) ㈢告訴人徐麗娟提出之匯款單料、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3493卷第49頁、第61至64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25至144頁) 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05至124頁) | | | | |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劉鵬輝」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8日15時27分許,以通訊軟體臉書結識未○○,並加入Line好友,對其佯稱可投資香港彩金云云,使未○○陷於錯誤。 | 於110年6月1日12時25分許在屏東內埔郵局臨櫃匯款850,000元至戊帳戶(同日12時28分入帳),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 ①於110年6月1日12時41分許,自戊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851,000元至C-1帳戶。(自C-1帳戶金流又分Ⅰ、Ⅱ二支) Ⅰ、於110年6月1日12時43分許,自C-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900,000元至A-9帳戶。於110年6月1日12時50分許,自A-9帳戶以網路銀行各轉帳450,000元、450,000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Ⅱ、於110年6月1日12時47分許,自C-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270,000元至A-7帳戶。於110年6月1日13時14分許,自A-7帳戶以臨櫃提領270,000元之現金。 | | 111年度偵字第3568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
| | ㈠證人即告訴人未○○於110年6月3日警詢筆錄(偵3568卷第85至89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568卷第93至105頁、第123頁) ㈢告訴人未○○提出之匯款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3568卷第107至121頁)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 ㈤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41至42-1頁、第50至52頁) ㈥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35至36頁、第48至50頁) | | | | |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陳漢成」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臉書結識丑○○,並加入Line好友,對其佯稱因出資購買香港彩券中獎,需繳納稅金云云,使丑○○陷於錯誤。 | ①於110年6月2日12時34分許在彰化縣○○鎮○○○000號二林郵局臨櫃匯款430,000元。 ②於同日13時18分許在彰化縣○○鎮○○○000號臺中銀行二林分行臨櫃匯款400,000元至丁帳戶(分別於同日13時49分、13時38分入帳),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 ① Ⅰ、於110年6月2日13時57分許,自丁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432,000元至A-1帳戶。 Ⅱ、於110年6月2日14時00分許,自A-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432,000元至A-6帳戶。 Ⅲ、於110年6月2日14時05分許,自A-6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432,000元至D-1帳戶。 Ⅳ、於110年6月2日14時16分許,自D-1帳戶以臨櫃提領432,000元之現金。 ② Ⅰ、於110年6月2日13時44分許,自丁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98,000元至A-2帳戶。 Ⅱ、於110年6月2日13時47分許,自A-2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98,000元至C-3帳戶。 Ⅲ、於110年6月2日13時58分許,自C-3帳戶以臨櫃提領398,000元之現金。 | | 111年度偵字第3568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
| | ㈠證人即告訴人丑○○於110年6月11日第一次、第二次、110年6月18日警詢筆錄(偵3568卷第125至127頁、第129至131頁、第133至135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568卷第141至175頁、第197頁) ㈢告訴人丑○○提出之匯款單、存摺封面及內頁、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3568卷第179頁、第185至195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25至144頁) ㈤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8頁、第442至447頁) ㈥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85至191頁) ㈦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05至124頁) 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77至83頁) | | | | |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鄭元坤」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6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臉書結識寅○○,對其佯稱可出資購買香港彩券,又稱需繳納保證金、解凍金方能將獎金撥款云云,使寅○○陷於錯誤。 | 於110年6月1日11時39分許在湖口郵局臨櫃匯款213,000元至戊帳戶(於同日11時44分入帳),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 ①於110年6月1日11時50分許,自戊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746,000元至C-1帳戶。 ②於110年6月1日11時57分許,自C-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950,000元至A-10帳戶。 ③於110年6月1日11時59分許,自A-10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950,000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111年度偵字第3568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
| | ㈠證人即告訴人寅○○於110年9月19日警詢筆錄(偵3568卷第311至318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568卷第321至322頁、第329至373頁、第395頁) ㈢告訴人寅○○提出之匯款單、網路銀行匯款資料、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3568卷第375至394頁)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 ㈤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43至44-1頁、第47至48頁) | | | | |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蔡德明」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臉書結識李秋香,對其佯稱係香港新濠博亞有限公司員工,可出資購買該公司之香港彩券,又先後以該公司客服人員、香港廉政公署人員透過Line向其佯稱因「蔡德明」涉嫌貪污被捕,需支付款項讓「蔡德明」獲釋云云,使李秋香陷於錯誤。 | 於110年5月31日14時42分許匯款350,000至戊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 ①於110年5月31日14時45分許,自戊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534,000元至C-1帳戶。 ②於110年5月31日14時57分許,自C-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535,000元至A-7帳戶。 ③於110年5月31日15時12分許,自A-7帳戶以臨櫃提領534,000元之現金。 | | 111年度偵字第4921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 | ㈠證人即告訴人李秋香於110年9月1日警詢筆錄(偵4921卷第19至22頁) ㈡告訴人李秋香提出之匯款單、電子信箱文件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4921卷第36至92頁) 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35至36頁、第48至50頁) | | | | |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陳家強」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0日10時24分許,以通訊軟體臉書結識戊○○,對其佯稱其係香港彩券公司員工,可出資購買香港彩券云云,使戊○○陷於錯誤。 | 於110年6月1日9時26分許在台中大坑郵局臨櫃匯款780,000元至丁帳戶(於同日9時27分入帳),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 ①分別於110年6月1日9時30分、10時27分許,自丁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769,000元、335,000元至A-1帳戶。(自A-1帳戶金流又分Ⅰ、Ⅱ二支) Ⅰ、於110年6月1日9時32分許,自A-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770,000元至C-7帳戶。於110年6月1日10時5分許,自C-7帳戶以臨櫃提領770,000元之現金。 Ⅱ、於110年6月1日10時40分許,自A-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35,000元至B-1帳戶。於110年6月1日12時33分許,自B-1帳戶以臨櫃提領785,000元之現金。 | | 111年度偵字第4848號、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
| | ㈠證人即告訴人戊○○於110年10月22日警詢筆錄(偵4848卷第11至14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848卷第37至45頁) ㈢告訴人戊○○提出之匯款單1份(偵4848卷第53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25至144頁) 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23至134頁) 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05至124頁) | | | | |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陳志剛」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臉書結識K○○,對其佯稱係地下彩券公司員工,可出資購買彩券、需繳納稅金始能將獎金撥款云云,使K○○陷於錯誤。 | 於110年6月3日13時2分許在桃園市○○區○○○0段000號全家超商內以自動櫃員機轉帳30,000元至丁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 ①於110年6月3日13時08分許,自丁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122,000元至C-1帳戶。 ②於110年6月3日16時11分許,自C-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70,000元至B-2帳戶。(自B-2帳戶金流又分Ⅰ、Ⅱ二支) Ⅰ、於110年6月3日16時12分許,自B-2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500,000元至B-8帳戶。分別於110年6月3日16時24分、25分、26分、27分、28分時許,自B-8帳戶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之現金。 Ⅱ、於110年6月3日16時20分、21分許,自B-2帳戶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0元、50,000元之現金。 | | 111年度偵字第4926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
| | ㈠證人即告訴人K○○於110年8月10日、110年8月13日警詢筆錄(偵4926卷第25至38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926卷第47至53頁、第59至149頁) ㈢被戌○○害人K○○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4926卷第151至157頁、第171至177頁)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 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39頁、第149頁、第164至169頁) 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45頁、第155頁、第171至172頁) | | | | |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1日以交友軟體結識日籍人士甲○○○,對其佯稱可提供線上賭博遊戲云云,使甲○○○陷於錯誤。 | 於110年6月3日15時46分許匯款27,670元至丁帳戶(此筆金額有圈存止扣)。 | | | 111年度偵字第9108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
| | ㈠證人即告訴人甲○○○於110年7月7日警詢筆錄(偵9108卷第31至35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9108卷第37至57頁、第99至101頁) ㈢告訴人甲○○○提出之網路銀行匯款資料、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9108卷第59至97頁) 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3日元銀字第1100009357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3020卷第45至53頁) 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7日元銀字第1110007026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9107卷第105至121頁)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