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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于筠




            王奕欣



            李有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301、5650、6154、6369、6432、7131、7764、7836、7855、7913、8366、9047、9240、9251、9412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111年度偵字第464、551、580、1086、1609、2417、3493、3568、3641、3755、4748、4848、4921、4926、547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958、5959、7082、910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己○○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G○○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己○○、G○○、丙○○均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且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任意提供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足供他人作為收受及提領被害人匯款,以遂行詐欺犯罪,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而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規避檢警查緝之工具,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己○○知悉申辦金融帳戶後出售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可獲得相當之報酬,竟基於縱令他人將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用以從事詐欺犯罪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真正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21日前往元大商業銀行虎尾分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於同日在元大商業銀行虎尾分行外將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申辦元大銀行帳戶所綁定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交付交付予許瑋倫(許瑋倫所涉加重詐欺及洗錢部分,由本院另案以112年度訴字第24號審結),再依許瑋倫指示,於同月24日、25日前往元大商業銀行虎尾分行將附表四編號8至10所示之A-3、A-4、A-5帳戶列為約定轉帳帳戶,因而獲得新臺幣(下同)13,000元之報酬。嗣許瑋倫所屬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亦無證據證明己○○知悉成員有3人以上)取得上揭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由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使渠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甲帳戶後,再經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上開款項層層轉帳至其他人頭帳戶內(詳如附表一所示),以此方式隱匿、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㈡G○○知悉申辦金融帳戶後出售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可獲得相當之報酬,竟基於縱令他人將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用以從事詐欺犯罪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真正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依許瑋倫之指示,接續於110年5月24日前往元大商業銀行虎尾分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同時將附表四編號8至10所示之A-3、A-4、A-5帳戶列為乙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再於同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乙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申辦乙帳戶所登記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交付予許瑋倫;復於同月25日前往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申辦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同時將附表四編號6、7、28所示之A-1、A-2、C-1帳戶列為丙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再於同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丙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許瑋倫,並因交付乙帳戶、丙帳戶之帳戶資料,而獲得共計40,000元之報酬。嗣許瑋倫所屬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亦無證據證明G○○知悉成員有3人以上)取得上揭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由不詳成員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使渠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乙、丙帳戶後,再經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上開款項層層轉帳至其他人頭帳戶內(僅附表二編號1、5、6部分未及轉出,資金流向詳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以此方式隱匿、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㈢丙○○知悉申辦金融帳戶後出售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可獲得相當之報酬,竟基於縱令他人將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用以從事詐欺犯罪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真正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依許瑋倫之指示,接續於110年5月24日前往元大商業銀行虎尾分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丁帳戶),同時將附表四編號6、7、28所示之A-1、A-2、C-1帳戶列為丁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再於同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丁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申辦丁帳戶所登記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交付予許瑋倫;復於同月26日前往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申辦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戊帳戶),同時將附表四編號28所示之C-1帳戶列為戊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再於同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戊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許瑋倫,並因交付丁帳戶、戊帳戶之帳戶資料,而獲得共計40,000元之報酬。嗣許瑋倫所屬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亦無證據證明丙○○知悉成員有3人以上)取得上揭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由不詳成員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三所示之人,使渠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丁、戊帳戶後,再經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上開款項層層轉帳至其他人頭帳戶內(僅附表三編號18部分未及轉出,資金流向詳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以此方式隱匿、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1至13號、附表二編號2至9、11至13、15至18號、附表三編號1至9、11至16、18號所示之人訴由各該編號「備註」欄所示之警察機關報告,及附表二編號1、10、14號、附表三編號10、17號「備註」欄所示之警察機關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起訴之合法性
 ㈠按同一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固不得再行起訴,但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自得再行起訴。而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祇須於不起訴處分時,所未知悉之事實或未曾發現之證據,即足當之,不以於處分確定後新發生之事實或證據為限。亦即此之新證據,不論係於處分確定前未經發現,抑或處分確定後所新發生者,均包括在內。且該項新事實或新證據就不起訴處分而言,僅須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已足,並不以確能證明其犯罪為必要。故檢察官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因傳訊證人或將扣案物品送有關機關鑑定,而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自得再行起訴。至起訴後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乃屬法院起訴審查或為實體審理之範疇,究不得因此而謂係違反同法第303條第4款之違背第260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26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李有豪所涉提供其丁、戊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而涉嫌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罪嫌,雖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6131號(告訴人J○○部分)、110年度偵字第6715號、6868號、8132號、8161號、8219號、8369號、9411號、9417號(告訴人黃珞荃、玄○○、黃○○、壬○○、宙○○、李佳熏、李佳諠、天○○部分)、110年度偵字第9480號(被害人陳靖婷部分)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即被告丙○○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細繹上開不起訴處分案卷內之證據,包含上述告訴人或被害人之警詢筆錄、報案紀錄(如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單據、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丁、戊帳戶之交易明細等資料,然本案尚有前案未及調查,至其後始行發現之證人即同案被告己○○、G○○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偵5650卷二第227至240頁)、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威瑞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偵5650卷一第265至267頁、第297至299頁、第363至369頁、第407至409頁)、告訴人或被害人未○○、丑○○、寅○○、徐麗娟、戊○○、李秋香、K○○等人之調查筆錄、報案紀錄、匯款單據、甲帳戶、乙帳戶、丙帳戶、丁帳戶、戊帳戶網路銀行登入之IP位址(詳附表一至四所示證據出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使用者資料及雙向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7至29頁、第209頁、第291至293頁,偵3568卷第523至525頁)、本案被告己○○、G○○、丙○○(下稱被告3人)所分別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警3020卷第55頁,偵6131卷第27至170頁,偵6715卷第31至287頁,偵9480卷第39至295頁,偵3568卷第543至545頁,偵7131卷第123至239頁、第241至461頁)、新聞報導(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蒙騙檢警〔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567至599頁)、另案被告林湘君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7號起訴書、另案被告陳靖樺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2號起訴書、另案被告官圓丞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43、9779、11574、13241號起訴書(偵5650卷一第499至504頁、第553至557頁、偵5650卷二第217至222頁)等證據資料在卷可考,業經檢察官敘明於起訴書,並經本院核閱相關案卷確認無誤,揆諸前開說明,上開證據資料自均屬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始發現之「新證據」,足認被告丙○○涉有犯罪嫌疑,是檢察官於被告丙○○前開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之規定,本院自應予受理,而為實體上之裁判,先予敘明。
二、被告3人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依法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己○○、G○○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偵5650卷一第363至369頁、第407至409頁,偵5650卷二第227至240頁,本院卷二第5至45頁、第50至77頁);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本院卷二第5至45頁、第50至77頁)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威瑞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偵5650卷一第265至267頁、第297至299頁、第363至369頁、第407至409頁)內容大致相符,並有被告3人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及開戶基本資料各1份(偵5650卷二第7至29頁、第209頁、第291至293頁、偵3568卷第523至525頁)、被告3人分別提供之虛擬貨幣交易紀錄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警3020卷第55頁,偵6131卷第27至170頁,偵6715卷第31至287頁,偵9480卷第39至295頁,偵3568卷第543至545頁,偵7131卷第123至239頁、第241至461頁)、新聞報導(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蒙騙檢警〔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567至599頁)、另案被告林湘君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7號起訴書、另案被告陳靖樺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2號起訴書、另案被告官圓丞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43、9779、11574、13241號起訴書(偵5650卷一第499至504頁、第553至557頁、偵5650卷二第217至222頁)、被告己○○提出與另案被告許瑋倫、共犯「柏瑋」之對話紀錄截圖2份(偵5650卷一第273至291頁、第375至401頁)、如附表一至三「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及如附表四所示之本案相關帳戶證據資料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3人前開任意性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即屬刑法上之幫助犯。被告3人本案均係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如事實欄所示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而取得帳戶之人利用被告之幫助,使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受詐欺而陷於錯誤,匯款存入被告3人所提供之本案帳戶後復遭轉出至其他人頭帳戶內,併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其中附表二編號1、5、6及附表三編號18部分,係已著手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犯行,然因款項未及轉出,未生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結果而未遂),是核被告己○○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G○○、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幫助洗錢罪、幫助洗錢未遂罪。至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如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別,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三編號18所示告訴人甲○○○匯入被告丙○○丁帳戶內之款項,因上開帳戶遭警示而未及轉出,未製造金流斷點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被告丙○○此部分幫助洗錢犯罪尚屬未遂,公訴意旨認此部分亦屬幫助洗錢既遂容有誤會,惟依上說明,此僅為行為態樣之別而毋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二、觀諸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另案被告許瑋倫稱提供帳戶1本可拿到20,000元現金,所以我就答應他我可以提供2本帳戶,110年5月24日我跟被告G○○一起去虎尾元大銀行辦理丁帳戶,辦完當天就交給許瑋倫,同月26日也是許瑋倫帶我去彰化銀行申辦戊帳戶的,我也是辦完當天就交給許瑋倫等語(本院卷二第43至44頁)。被告G○○則供稱:我是在110年5月24日、25日申辦乙、丙帳戶,相關需要交出的帳戶資料及辦理約定轉帳等資料,都是依許瑋倫指示,我都是在辦完當天就直接交給許瑋倫,我提供2個帳戶得到的報酬是40,000元,是許瑋倫直接拿現金給我的等語(本院卷二第15頁、第43頁)。依被告G○○、丙○○上開供述,其等均係依另案被告許瑋倫之指示,於110年5月24日起至26日止之密接時間,先後辦理乙、丙帳戶及丁、戊帳戶,並於申辦當日即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予另案被告許瑋倫,審酌其等均係聽聞另案被告許瑋倫所述提供帳戶資料可獲取報酬乙節而決議交付2個帳戶,而其等先後辦理上開2帳戶資料之時間僅間隔1、2日,交付對象亦均為同一人,堪認其等係基於同一行為決議,本於出售帳戶獲取報酬之相同目的,而於密接之時間接續提供乙、丙帳戶及丁、戊帳戶等帳戶資料,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區分為不同行為,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起訴意旨認被告G○○、丙○○上揭先後提供2帳戶資料之行為,應成立數罪,尚有未合,各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但其等提供數個帳戶資料致附表二至三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受騙匯款等犯罪手段、情節及所生損害結果,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詳後述)。
三、被告己○○以一提供甲帳戶之行為、被告G○○以一接續提供乙、丙帳戶之行為、被告丙○○以一接續提供丁、戊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先後詐騙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被告G○○就附表二編號1、5、6部分;被告丙○○就附表三編號18部分,係犯幫助洗錢未遂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而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均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被告3人所為均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為洗錢罪之幫助犯,本院衡酌其等犯罪情節顯較正犯為輕,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己○○、G○○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就其幫助洗錢犯行自白犯罪;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就其幫助洗錢犯行亦已自白犯罪,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五、爰審酌被告3人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行,然其等均明知現行社會詐騙風氣盛行,詐騙集團以各種方式徵求他人金融帳戶供作詐騙匯款之用,竟甘冒上開風險貿然將自己申辦之金融帳戶交予缺乏堅實信任基礎之他人使用,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蒙受損失,不僅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亦增加受害人尋求救濟及偵查犯罪之困難,所為殊無可取,應予嚴正非難;惟念及被告己○○、G○○於偵查中尚知坦承犯行,被告己○○並主動提出其與另案被告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且就另案被告許瑋倫如何偽造虛擬貨幣之交易紀錄,如何指示其等於檢警偵查時為特定之供述以脫免刑責等情供承不諱,被告丙○○雖於偵查中否認犯行,然於本院審理時亦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堪認其等均已坦認錯誤,尚知悔悟,然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能與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成立和解以獲取諒解,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受損害均尚未獲得填補,告訴人戌○○、寅○○並請求本院從重量刑(本院卷一第267頁、第311頁)等情;復考量被告3人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提供予他人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之帳戶數目、本案實際獲得報酬多寡、被害人人數、遭詐騙數額等情節及其等前科素行;兼衡被告己○○自陳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離婚,育有1名1歲7個月之未成年子女,有時在乾媽的店面顧櫃檯,有時顧小孩,月收入約25,000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被告G○○自陳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離婚,育有1名4歲之未成年子女,顧櫃檯,月收入約30,000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被告丙○○自陳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在自家之餐飲工作幫忙,月收入約30,000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被告3人、檢察官、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就本案表示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本院卷一第267至319頁,本院卷二第78至80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3人本案所犯之罪依法雖不得易科罰金,惟於案件確定後之執行階段,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由執行檢察官依法裁量是否准許,併予敘明。
肆、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己○○因本案交付帳戶之行為獲有13,000元之報酬,被告G○○、丙○○分別因交付前開2帳戶之行為獲取40,000元之報酬等情,業據被告3人分別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供述明確(偵5650卷一第217頁、第263頁,偵5650卷二第238至239頁,本院卷二第15至16頁),足認上開款項均為其等本案犯罪所得,且並未扣案,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其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要件(絕對義務沒收),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故認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情形下,自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以屬於(指實際管領)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沒收。另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第1項)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銀行經確認通報原因屬詐財案件,且該帳戶中尚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者,應依開戶資料聯絡開戶人,與其協商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事宜,如無法聯絡者,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尋一個月。(第2項)銀行依前項辦理,仍無法聯絡開戶人者,應透過匯(轉)出行通知被害人,由被害人檢具下列文件,經銀行依匯(轉)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部分,由最後一筆金額往前推算至帳戶餘額為零止,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申請不實致銀行受有損失,由該被害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之切結書。(第3項)銀行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警示帳戶剩餘款項之發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逕行結清該帳戶,並將剩餘款項轉列其他應付款,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但銀行須經通報解除警示或警示期限屆滿後,方得解除對該帳戶開戶人之警示效力:、剩餘款項在一定金額以下,不符作業成本者。、自警示通報時起超過三個月,仍無法聯絡開戶人或被害人者。、被害人不願報案或不願出面領取款項者。」查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欺款項匯入被告3人上開帳戶後,旋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出,而被告3人既非實際上使用上開帳戶收取告訴人及被害人受騙款項之人,上開款項亦非在被告3人實際掌控中,其等就上開遭轉出款項部分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甚明;至附表二編號1、5、6及附表三編號18所示未及轉出之款項,及被告3人上開帳戶內之餘款部分,參前說明,針對警示帳戶內所餘款項,銀行可自行通知開戶人後發還被害人,或由各被害人逕行申請銀行發還,或由銀行直接結清該帳戶,將各被害人所匯款項轉列為其他應付款,待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再為處理,是被告3人對其警示帳戶內所餘款項實際上均已無管領支配權可言,自均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另就被告3人前開提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物,雖均為被告3人所有,供其等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上開物品既未經扣案,復無積極證據足認現尚存在,衡諸上述物品單獨存在尚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且上開帳戶業經列為警示帳戶,再遭被告3人或其他不法之人持以利用之可能性甚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耗費司法資源,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僅引用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C○○提起公訴,檢察官姜智仁、吳文城移送併辦,檢察官劉建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及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對象
詐騙過程
匯款至第一層帳戶之時間、金額(新臺幣)
轉匯款至第二至四層帳戶之時間、金額(新臺幣)
備註(案號、
移送機關)
1
(即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呂佳容
(告訴人)
呂佳容於110年5月間某日,見到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在網站「淘寶」販賣優惠券之訊息,因而陷於錯誤。
於110年6月1日15時21分許,至臺中市○○區○○○○0段000號元大銀行南屯分行,臨櫃存入212,369元至甲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6月1日15時25分許,自甲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215,000元至A-5帳戶。
②於110年6月1日15時37分許,自A-5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215,000元至B-2帳戶。
③分別於110年6月1日15時51分、52分、53分許,自B-2帳戶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0元、100,000元、15,000元之現金。
110年度偵字第5650號、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呂佳容於於110年6月8日警詢筆錄(偵5650卷一第17至20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650卷一第25至47頁)  
㈢告訴人呂佳容提出之匯款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5650卷一第49頁、第69至71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7頁、第429至434頁)
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39頁、第149頁、第164至169頁) 
2
(即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戌○○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陳煒杰」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底之某日向戌○○佯稱可否代其投資「澳門金沙」網站,該網站需儲值後始能投資云云,使戌○○陷於錯誤。
於110年6月2日13時35分許,至郵局自動櫃員機轉帳10,000元至甲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6月2日13時59分許,自甲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231,000元至A-5帳戶。
②於110年6月2日14時4分許,自A-5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231,000元至B-3帳戶。
③於110年6月2日14時9分許,自B-3帳戶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0元之現金。
110年度偵字第7131號、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戌○○於110年6月16日警詢筆錄(偵7131卷第31至39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7131卷第41至55頁)
㈢告訴人戌○○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7131卷第31至39頁、第63至75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7頁、第429至434頁)
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至140頁、第150頁、第159至164頁) 
3
(即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子○○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Angelo」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底之某日向子○○佯稱可投資彩票獲利云云,使子○○陷於錯誤。
①於110年6月1日14時3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4時30分許,本院逕予更正)至臺北市○○區○○○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劍潭分行匯款271,000元至甲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6月1日14時32分許,自甲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272,000元至A-5帳戶。
②於110年6月1日14時35分許,自A-5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272,000元至B-6帳戶。
③分別於110年6月1日14時37分、38分、39分許,自B-6帳戶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0元、100,000元、72,000元之現金。
110年度偵字第7764號、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②於110年6月2日12時3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2時33分許,本院逕予更正)至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士林後港郵局匯款236,000元至甲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6月2日12時43分許,自甲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273,000元至A-4帳戶。
②於110年6月2日12時56分許,自A-4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422,000元至B-2帳戶。
③於110年6月2日13時15分許,自B-2帳戶以臨櫃提領422,000元之現金。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子○○於110年6月8日警詢筆錄(偵7764卷第23至25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7764卷第35頁、第43至51頁)
㈢告訴人子○○提出之匯款單1份(偵7764卷第37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7頁、第429至434頁)
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43頁、第153頁、第174至176頁)
㈥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6頁、第440至442頁)
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39頁、第149頁、第164至169頁)
 
4
(即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F○○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林國強」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6日向F○○佯稱可儲值「金沙娛樂」賭博網站,可提供內線供遊戲獲利云云,使F○○陷於錯誤。
①於110年6月1日13時31分許至新北市○○區○○○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新店分行臨櫃匯款216,000元至甲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6月1日13時36分許,自甲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35,000元至A-5帳戶。
②於110年6月1日13時45分許,自A-5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35,000元至B-4帳戶。
③分別於110年6月1日14時16分、18分、19分、20分許,自B-4帳戶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35,000元之現金。
110年度偵字第7836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②於110年6月3日10時29分許至新北市○○區○○○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新店分行臨櫃匯393,694元至甲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6月3日10時31分許,自甲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918,000元至A-3帳戶。
②於110年6月3日10時39分許,自A-3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930,000元至A-9帳戶。
③於110年6月3日11時14分許,自A-9帳戶以臨櫃提領930,000元之現金。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F○○於110年6月17日警詢筆錄(偵7836卷第9至11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7836卷第31頁)
㈢告訴人F○○提出之匯款單、網路銀行匯款資料、金沙娛樂網頁列印資料、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7836卷第15至30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7頁、第429至434頁)
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41頁、第151頁、第179至181頁)
㈥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5頁、第434至440頁)
㈦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41至42-1頁、第50至52頁)
 
5
(即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巳○○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張智強」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7日向巳○○佯稱可代其登入、出資於「威尼斯人娛樂城」賭博網站云云,使巳○○陷於錯誤。
於110年6月3日9時4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時39分許,本院逕予更正)在魚池郵局匯款217,500元至甲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6月3日9時44分許,自甲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17,000元至A-3帳戶。
②於110年6月3日10時16分許,自A-3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720,000元至A-10帳戶。
③於110年6月3日10時36分許,自A-10帳戶以臨櫃提領720,000元之現金。
110年度偵字第9047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巳○○於110年6月8日警詢筆錄(偵9047卷第15至18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魚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9047卷第19至23頁)
㈢告訴人巳○○提出之換款單、威尼斯人娛樂城網頁列印資料、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9047卷第29至49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5頁、第434至440頁)
㈤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43至44-1頁、第47至48頁)
 
6
(即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卯○○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無我」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底向卯○○佯稱可出資於「CPTMARKETS」投資網站云云,使卯○○陷於錯誤。
於110年6月3日11時13分許網路轉帳10,000元至甲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6月3日11時39分許,自甲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182,000元至A-3帳戶。
②於110年6月3日12時33分許,自A-3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400,000元至A-9帳戶。
③於110年6月3日13時21分許,自A-10帳戶以臨櫃提領400,000元之現金。
110年度偵字第9251號、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卯○○於110年7月17日警詢筆錄(偵9251卷第25至27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9251卷第29至32頁、第51頁、第61頁)
㈢告訴人卯○○提出之網路銀行匯款資料、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9251卷第33至49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5頁、第434至440頁)
㈤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41至42-1頁、第50至52頁)
㈥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43至44-1頁、第47至48頁)
 
7
(即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午○○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之詐欺集團成員佯以「國科健康控股網站客服人員」名義,於110年5月間某日,向午○○佯稱可投資「國科健康控股網站」云云,使午○○陷於錯誤。
於110年6月2日14時13分、14分許網路轉帳50,000元、50,000元至甲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6月2日14時56分許,自甲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473,000元至A-4帳戶。
②於110年6月2日15時01分許,自A-4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473,000元至C-2帳戶。
③於110年6月2日15時10分許,自C-2帳戶以臨櫃提領473,000元之現金。
111年度偵字第551號、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午○○於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偵551卷第13至14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551卷第29至32頁、第43頁)
㈢告訴人午○○提出之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51卷第33至42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6頁、第440至442頁)
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55至75頁)
 
8
(即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賀小利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陳志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26日晚間,以通訊軟體Facebook Messanger結識賀小利,對其佯稱加入海外房地產投資,並透過預付訂金保留預購權云云,使賀小利陷於錯誤。
於110年6月3日12時1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時1分許,本院逕予更正),在高雄市大昌郵局臨櫃匯款210,000元至甲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6月3日12時29分許,自甲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212,000元至A-3帳戶。
②於110年6月3日12時33分許,自A-3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410,000元至A-7帳戶。
③於110年6月3日12時49分許,自A-7帳戶以臨櫃提領410,000元之現金。
 
111年度偵字第2417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賀小利於於110年9月11日警詢筆錄(偵2417卷第9至12頁)
㈡告訴人賀小利提出之匯款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417卷第21至25頁)
㈢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5頁、第434至440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35至36頁、第48至50頁)
  
9
(即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曾香蘭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劉少雄」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6日左右以通訊軟體FacebookMessanger結識曾香蘭,嗣以Line聯繫,對其佯稱係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香港開獎部主管,大樂透開獎數字由「劉少雄」所操控,可協助曾香蘭下注香港大樂透云云,使曾香蘭陷於錯誤。
於110年6月3日14時55分許,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轉帳35,000元至甲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6月3日15時12分許,自甲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135,000元至A-5帳戶。
②於110年6月3日15時18分許,自A-5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10,000元至B-4帳戶;於110年6月3日15時19分許,自A-5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5,000元至B-3帳戶。
③於110年6月3日15時21分許,自B-4帳戶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0元之現金;於110年6月3日15時34分許,自B-3帳戶以臨櫃提領485,000元之現金。
 
 
111年度偵字第3568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曾香蘭於110年10月3日警詢筆錄(偵3568卷第397至399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568卷第403至431頁、第453頁)
㈢告訴人曾香蘭提出之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568卷第433至451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7頁、第429至434頁)
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41頁、第151頁、第179至181頁)
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至140頁、第150頁、第159至164頁)
 
10
(即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D○○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林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0日左右以通訊軟體Facebook Messanger結識D○○,嗣以Line聯繫,對其佯稱係香港大樂透員工,並稱其中獎,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能領取獎金云云,使D○○陷於錯誤。
於110年6月3日11時58分許,至歸仁郵局臨櫃匯款300,000元至甲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6月3日12時09分許,自甲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298,000元至A-3帳戶。
②自A-3帳戶金流又分Ⅰ、Ⅱ二支:
Ⅰ、於110年6月3日12時33分許,自A-3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400,000元至A-9帳戶。於110年6月3日13時21分許,自A-9帳戶以臨櫃提領400,000元之現金。
Ⅱ、於110年6月3日12時33分許,自A-3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410,000元至A-7帳戶。於110年6月3日12時49分許,自A-7帳戶以臨櫃提領410,000元之現金。
111年度偵字第3641號、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D○○於110年9月4日警詢筆錄(偵3641卷第15至17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媽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641卷第25至29頁)
㈢告訴人D○○提出之匯款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641卷第19頁、第31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5頁、第434至440頁)
㈤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41至42-1頁、第50至52頁)
㈥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35至36頁、第48至50頁)
 
11
(即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A○○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MD Rimon Sardar」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6日22時24分許以通訊軟體FacebookMessanger結識A○○,嗣以Line暱稱「China Zhi」(起訴書誤載為「China Xhi」,本院逕予更正)與其聯繫,對其佯稱大樂透中獎1500萬元,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能領取獎金云云,使A○○陷於錯誤。
於110年6月3日9時40分許,以其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銀行轉帳100,000元至甲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6月3日9時44分許,自甲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17,000元至A-3帳戶。
②於110年6月3日10時16分許,自A-3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720,000元至A-10帳戶。
③於110年6月3日10時36分許,自A-10帳戶以臨櫃提領720,000元之現金。
111年度偵字第3755號、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A○○於於110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偵3755卷第13至17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755卷第37至43頁)
㈢告訴人A○○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存摺存款期間查詢、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3755卷第45至100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5頁、第434至440頁)
㈤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43至44-1頁、第47至48頁) 
12
(即
111偵5958、5959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㈠)
B○○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中旬以交友軟體結識B○○,對其佯稱可以加入平台投資獲利云云,使B○○陷於錯誤。
分別於110年6月3日9時49分、50分許匯款50,000元、50,000元至甲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6月3日9時56分許,自甲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401,000元至A-3帳戶。
②於110年6月3日10時16分許,自A-3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720,000元至A-10帳戶。
③於110年6月3日10時36分許,自A-10帳戶以臨櫃提領720,000元之現金。
111年度偵字第5958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B○○於於110年6月10日警詢筆錄(偵5958卷第9至11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五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5958卷第53至66頁)
㈢告訴人B○○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5958卷第13至31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5頁、第434至440頁)
㈤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43至44-1頁、第47至48頁) 
13
(即
111偵5958、5959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㈡)
庚○○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0日10時許以交友軟體結識庚○○,對其佯稱可投資「海虹投資」云云,使庚○○陷於錯誤。
分別於110年6月1日14時23分、45分許匯款150,000元、150,000元至甲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6月1日15時10分許,自甲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215,000元至A-4帳戶。
②於110年6月1日15時28分許,自A-4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215,000元至B-3帳戶。
③於110年6月1日15時10分許,自B-3帳戶以臨櫃提領215,000元之現金。
111年度偵字第5959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庚○○於於110年9月8日、11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偵5959卷第17至19頁、第21至23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959卷第29至30頁、第49至72頁、第76至93頁)
㈢告訴人庚○○提出之交易明細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5959卷第25至28頁、第31至47頁、第73至75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6頁、第440至442頁)
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至140頁、第150頁、第159至164頁) 

附表二:
編號
對象
詐騙過程
匯款至第一層帳戶之時間、金額(新臺幣)
轉匯款至第二至四層帳戶之時間、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即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丁○○
(被害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1日14時許,撥打電話向丁○○佯稱係親戚「周蓮香」,因家中缺錢須借款云云,使丁○○陷於錯誤。
於110年6月1日10時3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時29分許,本院逕予更正)至臺中市大肚區農會蔗廓分部臨櫃匯款103,000元至丙帳戶內。
轉入丙帳戶後未及轉出。
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被害人丁○○於110年6月1日警詢筆錄(偵5301卷第17至19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瑞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5301卷第23至27頁)
㈢被害人丁○○提出之匯款單1份(偵5301卷第29頁)
㈣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0年6月25日彰北港字第1100625004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5301卷第31至43頁)
2
(即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酉○○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初以交友軟體結識酉○○,對其佯稱可投資「中原建業公司」云云,使酉○○陷於錯誤。
於110年5月31日13時24分許至華南銀行臨櫃匯款78,000元至丙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5月31日14時34分許,自丙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182,000元至A-1帳戶。
②於110年5月31日14時37分許,自A-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182,000元至A-6帳戶。
③於110年5月31日14時37分許,自A-6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182,000元至B-2帳戶。
④分別於110年5月31日14時41分、42分許,自B-2帳戶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0元、82,000元之現金。
110年度偵字第6369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酉○○於110年6月11日警詢筆錄(偵6369卷第11至14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6369卷第27至29頁)
㈢告訴人酉○○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份(偵6369卷第15至23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25至144頁)
㈤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8頁、第442至447頁)
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39頁、第149頁、第164至169頁)
 
3
(即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地○○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佳妮」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以交友軟體結識地○○,對其佯稱可購買通訊軟體Line「台灣亞馬遜跨境購物平台」所販售之商品云云,使地○○陷於錯誤。
於110年5月31日11時26至臺南市○區○○○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臺南分行臨櫃匯款514,000元至丙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5月31日11時43分許,自丙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544,000元至A-2帳戶。
②於110年5月31日12時33分許,自A-2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544,000元至B-1帳戶。
③於110年5月31日12時43分許,自B-1帳戶以臨櫃提領720,000元之現金。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地○○於110年6月16日、110年6月1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卷第37至43頁)
㈡告訴人地○○提出之存摺封面、匯款單、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少連偵卷第45至66頁)
㈢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05至124頁)
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05至124頁)
 
4
(即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呂佳容
(告訴人)
呂佳容於110年5月間某日,見到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在網站「淘寶」販賣優惠券之訊息,因而陷於錯誤
於110年5月31日11時56分許,至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元大銀行中港分行,臨櫃存入100,000元至乙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5月31日12時44分許,自乙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81,000元至A-3帳戶。
②於110年5月31日13時14分許,自A-3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495,000元至A-9帳戶。
③於110年5月31日13時49分許,自A-9帳戶以臨櫃提領370,000元之現金。
④分別於110年5月31日13時52分、53分許,自A-9帳戶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0元、20,000元之現金。
110年度偵字第5650號、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呂佳容於於110年6月8日警詢筆錄(偵5650卷一第17至20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650卷一第25至47頁)  
㈢告訴人呂佳容提出之匯款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5650卷一第49頁、第69至71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5頁、第434至440頁)
㈤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41至42-1頁、第50至52頁)
 
5
(即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癸○○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撥打電話向癸○○佯稱係陳姓友人,因開店須借款云云,使癸○○陷於錯誤。
於110年6月2日10時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時35分許,本院逕予更正)至日盛銀行北台中分行臨櫃匯款840,000元至乙帳戶內。
左列款項未及轉出,於乙帳戶經警示後,左列款項業已退還。
110年度偵字第6154號、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癸○○於110年7月6日警詢筆錄(偵6154卷第15至19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6154卷第25至31頁)
㈢告訴人癸○○提出之匯款單、日盛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各1份(偵6154卷第41至45頁)
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09422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51至58頁)
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1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110017062號函暨檢附申請約定轉帳帳戶之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及電子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異動暨申請書等影本資料各1份(偵5650卷一第489至497頁)
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元銀字第1100014245號函暨檢送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偵5650卷一第192頁)
 
6
(即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陳晏綾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劉國慶」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某日以臉書結識陳晏綾,對其佯稱可投資「澳門新葡京」網站云云,使陳晏綾陷於錯誤。
於110年6月2日10時6分許、同日10時7分許、同日10時9分許、同日10時11分許,網路轉帳50,000元、50,000元、50,000元、26,017元至乙帳戶內。
左列款項未及轉出,於乙帳戶經警示後,左列款項業已退還。
110年度偵字第6432號、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陳晏綾於110年6月23日警詢筆錄(偵6432卷第9至11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6432卷第27至83頁、第139頁)
㈢告訴人陳晏綾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6432卷第89至131頁)
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09422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51至58頁)
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1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110017062號函暨檢附申請約定轉帳帳戶之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及電子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異動暨申請書等影本資料各1份(偵5650卷一第489至497頁)
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元銀字第1100014245號函暨檢送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偵5650卷一第192頁)
 
7
(即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亥○○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李明陽」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中旬某日,以臉書結識亥○○,對其佯稱可投資「海虹投資」網站云云,使亥○○陷於錯誤。
於110年5月31日10時13分、1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時4分、13分許,本院逕予更正)匯款120,000元、150,000元至乙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5月31日10時27分許,自乙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67,000元至A-4帳戶。
②於110年5月31日11時1分許,自A-4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67,000元至C-2帳戶。
③於110年5月31日11時37分許,自C-2帳戶以臨櫃提領367,000元之現金。
110年度偵字第7855號、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亥○○於110年6月16日警詢筆錄(偵7855卷第19至27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7855卷第17頁、第29至83頁)
㈢告訴人亥○○提出之匯款單、網路銀行轉帳證明、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7855卷第85至99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6頁、第440至442頁)
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55至75頁)
 
8
(即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H○○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廖進賢」之人及其友人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間某日起,以交友軟體結識H○○,對其佯稱因資金需要、遭香港廉政公署調查需要資金云云,使H○○陷於錯誤。
於110年6月1日12時4分許網路轉帳30,000元至乙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5月31日10時27分許,自乙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67,000元至A-4帳戶。
②於110年5月31日11時1分許,自A-4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67,000元至C-2帳戶。
③於110年5月31日11時37分許,自C-2帳戶以臨櫃提領367,000元之現金。
110年度偵字第7913號、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H○○於110年7月22日警詢筆錄(偵7913卷第13至21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7913卷第51至67頁)
㈢告訴人H○○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資料1份(偵7913卷第23至25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6頁、第440至442頁) 
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55至75頁)
 
9
(即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申○○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陳軍」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9日,以臉書結識申○○,對其佯稱可投資「金沙娛樂公司」網站云云,使申○○陷於錯誤。
於110年5月31日11時18分許網路轉帳50,000元至乙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5月31日11時27分許,自乙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02,000元至A-3帳戶。
②於110年5月31日11時
 32分許,自A-3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630,000元至A-7帳戶。
③於110年5月31日12時2分許,自A-7帳戶以臨櫃提領742,000元之現金。
110年度偵字第8366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申○○於110年6月1日警詢筆錄(偵8366卷第17至23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8366卷第53至61頁)
㈢告訴人申○○提出之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8366卷第45至51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5頁、第434至440頁)
㈤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35至36頁、第48至50頁)
 
10
(即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蕭杏羽
(被害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黃德偉」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間某日,以臉書結識E○○,對其佯稱可投資期貨云云,使E○○陷於錯誤。
於110年6月1日11時55許至新北市○○區○○街00號土地銀行三峽分行臨櫃匯款185,200元至乙帳戶(同日12時23分許入帳),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6月1日12時59分許,自乙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535,000元至A-5帳戶。
②於110年6月1日13時2分許,自A-5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535,000元至B-3帳戶。
③於110年6月1日13時13分許,自B-3帳戶以臨櫃提領535,000元之現金。
110年度偵字第9240號、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被害人蕭杏羽於110年7月30日警詢筆錄(偵9240卷第11至13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9240卷第35至59頁、第71至73頁)
㈢被害人蕭杏羽提出之匯款單、存摺封面、網路銀行轉帳資料、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9240卷第61至70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7頁、第429至434頁)
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至140頁、第150頁、第159至164頁)
  
11
(即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宇○○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張浩」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宇○○,對其佯稱香港彩票中獎須匯費始得匯至臺灣云云,使宇○○陷於錯誤。
於110年6月2日9時49分許至高雄桂林郵局臨櫃匯款450,000元至乙帳戶(同日9時56分許入帳),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6月2日9時58分許,自乙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650,000元至A-3帳戶。
②於110年6月2日10時17分許,自A-3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1,000,000元至A-7帳戶。
③於110年6月2日10時68分許,自A-7帳戶以臨櫃提領1,000,000元之現金。
110年度偵字第9412號、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宇○○於110年6月26日警詢筆錄(偵9412卷第15至16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9412卷第17頁、第35至51頁) 
㈢告訴人宇○○提出匯款單1份(偵9412卷第31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5頁、第434至440頁)
㈤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35至36頁、第48至50頁)
   
12
(即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I○○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目標」、「劉傑」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1日,以通訊軟體微信結識I○○,對其佯稱可出資「新葡京」網站云云,使I○○陷於錯誤。
於110年5月31日14時42分許至不詳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轉帳28,240元至乙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5月31日14時59分許,自乙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87,500元至A-3帳戶。
②於110年5月31日15時50分許,自A-3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150,000元至C-4帳戶。
③自C-4帳戶金流又分Ⅰ、Ⅱ二支:
Ⅰ、於110年5月31日15時57分許,自C-4帳戶以臨櫃提領120,000元之現金。
Ⅱ、於110年5月31日15時53分許,自C-4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0,000元至B-2帳戶(自B-2帳戶金流又分ⅰ、ⅱ二支)
ⅰ:於110年5月31日16時00分許,自B-2帳戶以自動櫃員機提領4,000元之現金。  
ⅱ:於110年5月31日15時56分許,自B-2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26,000元至C-5帳戶。於110年5月31日15時59分許,自C-5帳戶以臨櫃提領120,000元之現金。
111年度偵字第464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I○○於110年9月24日警詢筆錄(偵464卷第25至28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64卷第65至73頁)
㈢告訴人I○○提出之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網路銀行匯款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匯款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464卷第29至63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5頁、第434至440頁)
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85至91頁)
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39頁、第149頁、第164至169頁)
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93至109頁)
 
13
(即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辰○○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劉雯萱」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辰○○,對其佯稱其係營業員,有內線消息可以下單云云,使辰○○陷於錯誤。
①於110年5月31日10時20分許網路轉帳96,797元、②於同年6月1日9時43分許網路轉帳96,307元、③於同年6月2日9時42分許網路轉帳96,566元至乙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自乙帳戶金流又分①、②、③三支:
①部分:
Ⅰ、於110年5月31日10時27分許,自乙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67,000元至A-4帳戶。
Ⅱ、於110年5月31日11時1分許,自A-4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67,000元至C-2帳戶。
Ⅲ、於110年5月31日11時37分許,自C-2帳戶以臨櫃提領367,000元之現金。
②部分:
Ⅰ、於110年6月1日10時17分許,自乙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899,000元至A-3帳戶。
Ⅱ、於110年6月1日10時21分許,自A-3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900,000元至A-10帳戶。
Ⅲ、於110年6月1日10時50分許,自A-10帳戶以臨櫃提領900,000元之現金。
③部分:
Ⅰ、於110年6月2日9時58分許,自乙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650,000元至A-3帳戶。  
Ⅱ、於110年6月2日10時17分許,自A-3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1,000,000元至A-7帳戶。  
Ⅲ、於110年6月2日10時57分許,自A-7帳戶以臨櫃提領1,000,000元之現金。
111年度偵字第580號、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辰○○於110年7月27日警詢筆錄(偵580卷第15至17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80卷第23至37頁)
㈢告訴人辰○○提出之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網路銀行匯款資料、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580卷第47至57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6頁、第440至442頁)
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55至75頁)
㈥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5頁、第434至440頁)
㈦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43至44-1頁、第47至48頁)
㈧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35至36頁、第48至50頁)
 
14
(即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李絢玉
(被害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Albert」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0日(起訴書誤載為110年5月間某日,本院逕予更正),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李絢玉,對其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CWGMarket」云云,使李絢玉陷於錯誤。
於110年6月1日9時56分許,網路轉帳100,000元至乙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6月1日10時17分許,自乙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899,000元至A-3帳戶。
②於110年6月1日10時21分許,自A-3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900,000元至A-10帳戶。
③於110年6月1日10時50分許,自A-10帳戶以臨櫃提領900,000元之現金。
111年度偵字第1086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李絢玉於110年10月8日警詢筆錄(偵1086卷第21至22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1086卷第31至54頁、第59至60頁)
㈢被害人李絢玉提出之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1086卷第55至58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5頁、第434至440頁)
㈤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43至44-1頁、第47至48頁)
 
15
(即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曹詠晴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林嘉豪」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曹詠晴,對其佯稱其係華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經理,有內線消息可以下單云云,使曹詠晴陷於錯誤。
於110年6月1日10時1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時13分許,本院逕予更正)、14分許,轉帳30,000元、10,000元至丙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6月1日10時35分許,自丙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450,000元至A-2帳戶。
②於110年6月1日12時15分許,自A-2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450,000元至B-1帳戶。
③於110年6月1日12時33分許,自B-1帳戶以臨櫃提領785,000元之現金。
111年度偵字第1609號、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曹詠晴於110年6月22日警詢筆錄(偵1609卷第11至12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1609卷第13至29頁)
㈢告訴人曹詠晴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華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列印資料、境外匯款申請書各1份(偵1609卷第31至36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05至124頁)
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05至124頁)
 
16
(即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辛○○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趙明傑」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3日,以通訊軟體Messanger結識辛○○,並加入Line好友,對其佯稱香港彩池累計金額達19億元,僅有港澳以外人士可下注云云,使辛○○陷於錯誤。
於110年6月1日9時58分許在豐原葫蘆墩郵局臨櫃匯款640,000元至乙帳戶(同日10時15分入帳),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6月1日10時17分許,自乙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899,000元至A-3帳戶。
②於110年6月1日10時21分許,自A-3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900,000元至A-10帳戶。
③於110年6月1日10時50分許,自A-10帳戶以臨櫃提領900,000元之現金。
111年度偵字第3568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辛○○於110年7月28日、110年8月4日警詢筆錄(偵3568卷第199至205頁、第207至209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568卷第221至271頁、第309頁)
㈢告訴人辛○○提出之匯款單、境外匯款申請書、澳門美高梅創建有限公司列印資料、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3568卷第277頁、第291至307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5頁、第434至440頁)
㈤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43至44-1頁、第47至48頁)
 
17
(即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董金函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yongbotao」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IG結識董金函,並加入Line好友(Line暱稱Rocky),對其佯稱可下載CWGMarkets之app進行投資云云,使董金函陷於錯誤。
於110年6月1日11時54分許、同日11時56分許、同日11時57分許,網路轉帳30,000元、30,000元、20,000元至乙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6月1日11時59分許,自乙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72,000元至A-5帳戶。
②於110年6月1日12時02分許,自A-5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72,000元至A-5帳戶。
③於110年6月1日12時7分許,自C-2帳戶以臨櫃提領372,000元之現金。
111年度偵字第4748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董金函於110年6月14日警詢筆錄(偵4748卷第17至23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748卷第31至38頁)
㈢告訴人董金函提出之網路匯款資料1份(偵4748卷第25至29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7頁、第429至434頁)
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55至75頁) 
18
(即111偵7082號併辦意旨書)
乙○○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0日前某日,以交友軟體結識乙○○,對其佯稱可幫忙投資云云,使乙○○陷於錯誤。
於110年5月31日9時33分許在玉山銀行新豐分行臨櫃匯款400,000元至乙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Ⅰ、於110年5月31日9時59分許,自乙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98,000元至A-4帳戶。
Ⅱ、於110年5月31日10時3分許,自A-4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98,000元至C-4帳戶。
Ⅲ、於110年5月31日11時12分許,自C-4帳戶以臨櫃提領398,000元之現金。
Ⅰ、於110年5月31日10時27分許,自乙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67,000元至A-4帳戶。
Ⅱ、於110年5月31日11時1分許,自A-4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67,000元至C-2帳戶。
Ⅲ、於110年5月31日11時37分許,自C-2帳戶以臨櫃提領367,000元之現金。
111年度偵字第7082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乙○○於110年7月7日警詢筆錄(警7940卷第8至10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940卷第11至30頁、第45至48頁)
㈢告訴人乙○○提出之匯款單、存摺封面、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警7940卷第37至44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6頁、第440至442頁)
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85至91頁)
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55至75頁) 

附表三:
編號
對象
詐騙過程
匯款至第一層帳戶之時間、金額
轉匯款至第二至四層帳戶之時間、金額
備註
1
(即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J○○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陳秀雲」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中旬某日經由臉書結識J○○,並加入Line好友,對其佯稱可進行虛擬貨幣買賣之投資,並告以可註冊、登入「OSE數字資產交易平台」後儲值進行投資云云,使J○○陷於錯誤。
於110年6月3日11時3分許,至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臨櫃匯款500,000元至丁帳戶(同日11時18分許入帳),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6月3日11時20分許,自丁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700,000元至C-1帳戶。
②於110年6月3日11時21分許,自A-7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890,000元至A-7帳戶。
③於110年6月3日11時33分許,自A-7帳戶以臨櫃提領890,000元之現金。
110年度偵字第6131號、111年度偵字第5472號、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J○○於110年6月8日警詢筆錄(警3020卷第7至11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020卷第17-1至35頁)
㈢告訴人J○○提出之匯款單、網路銀行匯款資料、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警3020卷第36至44頁)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
㈤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35至36頁、第48至50頁)
2
(即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黃珞荃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張小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6日經由臉書結識黃珞荃,對其佯稱係香港彩券公司工程師,可創設巴黎人平台帳號後投資即可獲利云云,使黃珞荃陷於錯誤。
於110年6月1日12時31分許至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10,000元至丁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6月1日13時25分許,自丁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280,000元至A-2帳戶。
②於110年6月1日14時26分許,自A-2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280,000元至B-1帳戶。
③分別於110年6月1日某時許,自B-1帳戶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0元、100,000元、80,000元之現金。
110年度偵字第6715號、111年度偵字第5472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黃珞荃於110年6月25日警詢筆錄(警9040卷第1至8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9040卷第18至119頁)
㈢告訴人黃珞荃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存摺封面、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警9040卷第23至28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05至124頁)
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05至124頁)
3
(即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壬○○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吳美玲」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底經由不詳網站結識壬○○,並加入Line好友,以暱稱「吳美玲」、「客服018號」對其佯稱可儲值後按指示操作進行投資云云,使壬○○陷於錯誤。
於110年6月3日11時19分許在玉山銀行永安分行臨櫃匯款200,000元至丁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6月3日11時20分許,自丁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700,000元至C-1帳戶。
②於110年6月3日11時21分許,自A-7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890,000元至A-7帳戶。
③於110年6月3日11時33分許,自A-7帳戶以臨櫃提領890,000元之現金。
110年度偵字第8132號、111年度偵字第5472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壬○○於110年7月11日警詢筆錄(警2649卷第12至13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649卷第70至87頁)
㈢告訴人壬○○提出之匯款單、網路銀行匯款資料、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警2649卷第88至140頁)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
㈤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35至36頁、第48至50頁)
4
(即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黃○○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底以「螞蟻集團客服人員」身分對黃○○佯稱可儲值入指定帳戶後按指示操作進行投資云云,使黃○○陷於錯誤。
於110年5月31日12時53分許在國泰世華銀行林口分行臨櫃匯款400,000元至丁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5月31日13時6分許,自丁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1,015,000元至A-2帳戶。
②自A-2帳戶金流又分Ⅰ、Ⅱ二支:
Ⅰ、於110年5月31日13時15分許,自A-2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515,000元至B-3帳戶。(自B-3帳戶金流又分ⅰ、ⅱ二支)
  ⅰ部分:
   於110年5月31日13時27分許,自B-3帳戶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5,000元之現金。
 ⅱ部分:
  於110年5月31日13時26分許,自B-3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500,000元至B-5帳戶。分別於110年5月31日13時28分、30分、31分、32分許,自B-5帳戶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之現金。
Ⅱ、於110年5月31日13時15分許,自A-2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500,000元至B-1帳戶。分別於110年5月31日某時許,自B-1帳戶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之現金。
110年度偵字第8161號、111年度偵字第5472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黃○○於110年7月29日警詢筆錄(偵8161卷第17至19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8161卷第47至87頁)
㈢告訴人黃○○提出之匯款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8161卷第21頁、第29至35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05至124頁)
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至140頁、第150頁、第159至164頁)
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42頁、第152頁、第178至179頁)
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05至124頁)
5
(即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宙○○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陳銘洋」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初經由不詳通訊軟體結識宙○○,對其佯稱可加入「摩根娛樂」,投入資金並玩遊戲獲利云云,使宙○○陷於錯誤。
①於110年5月31日14時9分許在彰化銀行北桃園分行臨櫃匯款183,000元至戊帳戶。
②於110年6月1日9時21分許在台新銀行天母分行臨櫃匯款208,800元至戊帳戶。
③於110年6月2日11時1分許在彰化銀行北桃園分行臨櫃匯款150,000元至丁帳戶(同日12時23分許入帳),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Ⅰ、於110年5月31日14時45分許,自戊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534,000元至C-1帳戶。
Ⅱ、於110年5月31日14時57分許,自C-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535,000元至A-7帳戶。
Ⅲ、於110年5月31日15時12分許,自A-7帳戶以臨櫃提領534,000元之現金。
Ⅰ、於110年6月1日9時45分許,自戊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415,000元至C-1帳戶。
Ⅱ、於110年6月1日9時47分許,自C-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500,000元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Ⅰ、於110年6月2日12時24分許,自丁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179,000元至A-1帳戶。
Ⅱ、於110年6月2日12時32分許,自A-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179,000元至C-4帳戶。
Ⅲ、於110年6月2日13時11分許,自C-4帳戶以臨櫃提領310,000元之現金。
110年度偵字第8219號、111年度偵字第5472號、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宙○○於110年6月3日、110年6月5日警詢筆錄(警1178卷第3至8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1178卷第51至79頁)
㈢告訴人宙○○提出匯款單、台新銀行存摺封面、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警1178卷第27至45頁)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
㈤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35至36頁、第48至50頁)
㈥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25至144頁)
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85至91頁)
 
6
(即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
玄○○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只願得一人心」、「林先生」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4日21時許,透過交友軟體結識玄○○,並加入Line好友,對其佯稱係投資公司高級主管,可下載「新葡京娛樂」APP後出資儲值云云,使玄○○陷於錯誤。
於110年5月31日9時57分許在臺北市○○區○○○000號之彰化銀行存款20,000元至戊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5月31日10時7分許,自戊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08,000元至C-1帳戶。
②於110年5月31日10時15分許,自C-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730,000元至A-10帳戶。
③於110年5月31日10時
 38分許,自A-10帳戶以臨櫃提領730,000元之現金。
110年度偵字第6868號、111年度偵字第5472號、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玄○○於110年6月9日警詢筆錄(警4446卷第7至9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4446卷第23至26頁)
㈢告訴人玄○○提出之匯款單、網路銀行匯款資料、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警4446卷第27至31頁)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
㈤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43至44-1頁、第47至48頁)
7
(即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
李佳熏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陳家凡」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日透過臉書結識李佳薰,對其佯稱可出資購買香港彩券,需支付保證金才能獲得中獎獎金云云,使李佳薰陷於錯誤。
於110年6月1日12時18分許在大里內新郵局臨櫃匯款82,000元至戊帳戶(於同日12時24分許入帳),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6月1日12時28分許,自戊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260,000元至C-1帳戶。
②於110年6月1日12時43分許,自C-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900,000元至A-9帳戶。
③於110年6月1日12時50分許,自A-9帳戶以網路銀行各轉帳450,000元、450,000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8369號、111年度偵字第5472號、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李佳熏於110年6月3日警詢筆錄(警2380卷第7至8頁)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2380卷第11頁)
㈢告訴人李佳熏提出之匯款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警2380卷第15頁、第31至34頁)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
㈤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41至42-1頁、第50至52頁)
8
(即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
李佳諠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張晨」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初某日透過臉書結識李佳諠,對其佯稱可一同玩線上博奕遊戲,儲值並繳納手續費以領取獎金云云,使李佳諠陷於錯誤。
於110年5月31日10時21分許在燕巢鳳山厝郵局臨櫃匯款20,000元至戊帳戶(於同日10時49分許入帳),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5月31日11時17分許,自戊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252,000元至C-1帳戶。
②於110年5月31日11時46分許,自C-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56,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9411號、111年度偵字第5472號、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李佳諠於110年6月11日警詢筆錄(警9800卷第5至6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鳳雄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9800卷第9至10頁、第15至23頁)
㈢告訴人李佳諠提出之匯款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警9800卷第25至33頁)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
9
(即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
天○○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王文偉」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0日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天○○,並加入Line好友,對其佯稱悉知「高勝金融平台」之漏洞,須依指示操作投資云云,使天○○陷於錯誤。
於110年5月31日9時36分許以其第一銀行帳戶網路轉帳50,000元至戊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5月31日10時7分許,自戊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08,000元至C-1帳戶。
②於110年5月31日10時15分許,自C-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730,000元至A-10帳戶。
③於110年5月31日10時38分許,自A-10帳戶以臨櫃提領730,000元之現金。
110年度偵字第9417號、111年度偵字第5472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天○○於110年6月23日警詢筆錄(偵9417卷第25至27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9417卷第31至115頁、第155至159頁)
㈢告訴人天○○提出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匯款單各1份(偵9417卷第117至153頁)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
㈤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43至44-1頁、第47至48頁)
10
(即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
陳靖婷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陈磊」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底某日透過臉書結識陳靖婷,並加入Line好友,對其佯稱可安裝黃金外匯軟體MetaTrader5後入金,而出金需支付手續費云云,使陳靖婷陷於錯誤。
於110年5月31日13時30分許至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臨櫃匯款442,240元至戊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5月31日13時37分許,自戊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654,000元至C-1帳戶。(自C-1帳戶金流又分Ⅰ、Ⅱ二支)
Ⅰ、於110年5月31日14時39分許,自C-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505,000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Ⅱ、於110年5月31日14時40分許,自C-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720,000元至B-2帳戶。(自B-2帳戶金流又分ⅰ、ⅱ、ⅲ二支)
    ⅰ部分:
   於110年5月31日14時45分許,自B-2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250,000元至B-9帳戶。於110年5月31日15時00分許,自B-9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250,000元至B-8帳戶。分別於110年5月31日15時6分、8分、10分、11分、12分許,自B-8帳戶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之現金。
  ⅱ部分:
  於110年5月31日14時56分許,自B-2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250,000元至B-8帳戶。分別於110年5月31日15時6分、8分、10分、11分、12分許,自B-8帳戶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之現金。 
  ⅲ部分:
  分別於110年5月31日14時58分、59分、15時許,自B-2帳戶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0元、100,000元、20,000元之現金。
110年度偵字第9480號、111年度偵字第5472號、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被害人陳靖婷於110年6月16日警詢筆錄(警8799卷第3至6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799卷第12至20頁、第36至37頁)
㈢被害人陳靖婷提出之匯款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警8799卷第22頁、第25至33頁)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
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39頁、第149頁、第164至169頁)
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46頁、第156頁、第172至174頁)
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45頁、第155頁、第171至172頁)
 
11
(即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
徐麗娟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鄧浩雄」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3日,以通訊軟體臉書結識徐麗娟,對其佯稱下載「澳門新葡京」app後可入金進行投資云云,使徐麗娟陷於錯誤。
於110年6月3日12時38分許在合作金庫銀行三重分行臨櫃匯款300,000元至丁帳戶(同日13時21分入帳),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6月31日13時24分許,自丁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01,000元至A-1帳戶。
②於110年6月3日13時27分許,自A-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01,900元至B-1帳戶。
③於110年6月3日某時許,自B-1帳戶以臨櫃提領603,900元之現金。
111年度偵字第3493號、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徐麗娟於110年6月8日警詢筆錄(偵3493卷第15至16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493卷第19至45頁)
㈢告訴人徐麗娟提出之匯款單料、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3493卷第49頁、第61至64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25至144頁)
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05至124頁)
12
(即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
未○○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劉鵬輝」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8日15時27分許,以通訊軟體臉書結識未○○,並加入Line好友,對其佯稱可投資香港彩金云云,使未○○陷於錯誤。
於110年6月1日12時25分許在屏東內埔郵局臨櫃匯款850,000元至戊帳戶(同日12時28分入帳),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6月1日12時41分許,自戊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851,000元至C-1帳戶。(自C-1帳戶金流又分Ⅰ、Ⅱ二支)
Ⅰ、於110年6月1日12時43分許,自C-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900,000元至A-9帳戶。於110年6月1日12時50分許,自A-9帳戶以網路銀行各轉帳450,000元、450,000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Ⅱ、於110年6月1日12時47分許,自C-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270,000元至A-7帳戶。於110年6月1日13時14分許,自A-7帳戶以臨櫃提領270,000元之現金。
111年度偵字第3568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未○○於110年6月3日警詢筆錄(偵3568卷第85至89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568卷第93至105頁、第123頁)
㈢告訴人未○○提出之匯款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3568卷第107至121頁)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
㈤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41至42-1頁、第50至52頁)
㈥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35至36頁、第48至50頁)
13
(即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
丑○○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陳漢成」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臉書結識丑○○,並加入Line好友,對其佯稱因出資購買香港彩券中獎,需繳納稅金云云,使丑○○陷於錯誤。
①於110年6月2日12時34分許在彰化縣○○鎮○○○000號二林郵局臨櫃匯款430,000元。
②於同日13時18分許在彰化縣○○鎮○○○000號臺中銀行二林分行臨櫃匯款400,000元至丁帳戶(分別於同日13時49分、13時38分入帳),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Ⅰ、於110年6月2日13時57分許,自丁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432,000元至A-1帳戶。
Ⅱ、於110年6月2日14時00分許,自A-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432,000元至A-6帳戶。
Ⅲ、於110年6月2日14時05分許,自A-6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432,000元至D-1帳戶。
Ⅳ、於110年6月2日14時16分許,自D-1帳戶以臨櫃提領432,000元之現金。
Ⅰ、於110年6月2日13時44分許,自丁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98,000元至A-2帳戶。
Ⅱ、於110年6月2日13時47分許,自A-2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98,000元至C-3帳戶。
Ⅲ、於110年6月2日13時58分許,自C-3帳戶以臨櫃提領398,000元之現金。
111年度偵字第3568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丑○○於110年6月11日第一次、第二次、110年6月18日警詢筆錄(偵3568卷第125至127頁、第129至131頁、第133至135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568卷第141至175頁、第197頁) 
㈢告訴人丑○○提出之匯款單、存摺封面及內頁、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3568卷第179頁、第185至195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25至144頁)
㈤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8頁、第442至447頁)
㈥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85至191頁)
㈦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05至124頁)
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77至83頁)
14
(即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
寅○○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鄭元坤」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6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臉書結識寅○○,對其佯稱可出資購買香港彩券,又稱需繳納保證金、解凍金方能將獎金撥款云云,使寅○○陷於錯誤。
於110年6月1日11時39分許在湖口郵局臨櫃匯款213,000元至戊帳戶(於同日11時44分入帳),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6月1日11時50分許,自戊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746,000元至C-1帳戶。
②於110年6月1日11時57分許,自C-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950,000元至A-10帳戶。
③於110年6月1日11時59分許,自A-10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950,000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568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寅○○於110年9月19日警詢筆錄(偵3568卷第311至318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568卷第321至322頁、第329至373頁、第395頁)
㈢告訴人寅○○提出之匯款單、網路銀行匯款資料、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3568卷第375至394頁)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
㈤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43至44-1頁、第47至48頁)
15
(即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
李秋香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蔡德明」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臉書結識李秋香,對其佯稱係香港新濠博亞有限公司員工,可出資購買該公司之香港彩券,又先後以該公司客服人員、香港廉政公署人員透過Line向其佯稱因「蔡德明」涉嫌貪污被捕,需支付款項讓「蔡德明」獲釋云云,使李秋香陷於錯誤。
於110年5月31日14時42分許匯款350,000至戊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5月31日14時45分許,自戊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534,000元至C-1帳戶。
②於110年5月31日14時57分許,自C-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535,000元至A-7帳戶。
③於110年5月31日15時12分許,自A-7帳戶以臨櫃提領534,000元之現金。
111年度偵字第4921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李秋香於110年9月1日警詢筆錄(偵4921卷第19至22頁)
㈡告訴人李秋香提出之匯款單、電子信箱文件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4921卷第36至92頁) 
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35至36頁、第48至50頁) 
16
(即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6)
戊○○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陳家強」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0日10時24分許,以通訊軟體臉書結識戊○○,對其佯稱其係香港彩券公司員工,可出資購買香港彩券云云,使戊○○陷於錯誤。
於110年6月1日9時26分許在台中大坑郵局臨櫃匯款780,000元至丁帳戶(於同日9時27分入帳),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分別於110年6月1日9時30分、10時27分許,自丁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769,000元、335,000元至A-1帳戶。(自A-1帳戶金流又分Ⅰ、Ⅱ二支)
Ⅰ、於110年6月1日9時32分許,自A-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770,000元至C-7帳戶。於110年6月1日10時5分許,自C-7帳戶以臨櫃提領770,000元之現金。
Ⅱ、於110年6月1日10時40分許,自A-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35,000元至B-1帳戶。於110年6月1日12時33分許,自B-1帳戶以臨櫃提領785,000元之現金。 
111年度偵字第4848號、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戊○○於110年10月22日警詢筆錄(偵4848卷第11至14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848卷第37至45頁)
㈢告訴人戊○○提出之匯款單1份(偵4848卷第53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25至144頁)
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23至134頁)
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05至124頁)
17
(即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7)
K○○
(被害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陳志剛」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臉書結識K○○,對其佯稱係地下彩券公司員工,可出資購買彩券、需繳納稅金始能將獎金撥款云云,使K○○陷於錯誤。
於110年6月3日13時2分許在桃園市○○區○○○0段000號全家超商內以自動櫃員機轉帳30,000元至丁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①於110年6月3日13時08分許,自丁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122,000元至C-1帳戶。
②於110年6月3日16時11分許,自C-1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370,000元至B-2帳戶。(自B-2帳戶金流又分Ⅰ、Ⅱ二支)
Ⅰ、於110年6月3日16時12分許,自B-2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500,000元至B-8帳戶。分別於110年6月3日16時24分、25分、26分、27分、28分時許,自B-8帳戶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之現金。
Ⅱ、於110年6月3日16時20分、21分許,自B-2帳戶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0元、50,000元之現金。
111年度偵字第4926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K○○於110年8月10日、110年8月13日警詢筆錄(偵4926卷第25至38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926卷第47至53頁、第59至149頁) 
㈢被戌○○害人K○○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4926卷第151至157頁、第171至177頁)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
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39頁、第149頁、第164至169頁)
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45頁、第155頁、第171至172頁)
18
(即111偵9108號併辦意旨書)
甲○○○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1日以交友軟體結識日籍人士甲○○○,對其佯稱可提供線上賭博遊戲云云,使甲○○○陷於錯誤。
於110年6月3日15時46分許匯款27,670元至丁帳戶(此筆金額有圈存止扣)。
因警示帳戶結清,而未能提領或轉出此款項。
111年度偵字第9108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甲○○○於110年7月7日警詢筆錄(偵9108卷第31至35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9108卷第37至57頁、第99至101頁) 
㈢告訴人甲○○○提出之網路銀行匯款資料、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9108卷第59至97頁)
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3日元銀字第1100009357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3020卷第45至53頁) 
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7日元銀字第1110007026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9107卷第105至121頁)

附表四:本案第一至四層相關帳號戶名代號對照表及證據出處
編號
代號
戶名
金融機構名稱暨帳號
1
林于筠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09423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59至66頁)
 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09450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551卷第17至24頁)
 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6日元銀字第1100009962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7764卷第27至34頁)
 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9日元銀字第1100010027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9047卷第53至60頁)
 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2日元銀字第1100011777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9251卷第53至60頁)
 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6日元銀字第1100010244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5958卷第33至40頁)
 ⒍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26日元銀字第1100015234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641卷第33至39頁)
 ⒎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元銀字第1100014245號函暨檢送交易明細及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登入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偵5650卷一第183至211頁)
 ⒏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1日元銀字第1100017131號函暨檢送個人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及網路ATM登入IP位址明細資料各1份(偵5650卷一第231至253頁)
 ⒐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元銀字第1100019731號函暨檢送行動網銀綁定OTP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1份(偵5650卷一第337至339頁)
 ⒑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元銀字第1110002140號函1份(偵5650卷一第355至357頁)
 ⒒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1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110017062號函暨檢附申請約定轉帳帳戶之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及電子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異動暨申請書等影本資料各1份(偵5650卷一第489至497頁)
2
G○○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09422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51至58頁)
 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9日元銀字第1100010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6432卷第17至24頁)
 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6日元銀字第1100011149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7940卷第49至54頁)
 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6日元銀字第1100011487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7913卷第27至34頁)
 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6日元銀字第1100010817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580卷第39至46頁)
 ⒍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元銀字第1100011627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9412卷第53至60頁)
 ⒎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30日元銀字第1100012540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9240卷第25至32頁)
 ⒏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30日元銀字第1100012541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8366卷第65至70頁)
 ⒐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元銀字第1100012801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568卷第51至58頁)
 ⒑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日元銀字第1100014875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4748卷第41至48頁)
 ⒒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元銀字第1100014245號函暨檢送交易明細及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登入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偵5650卷一第183至211頁)
 ⒓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29日元銀字第1100015959號函暨檢送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464卷第15至22頁)
 ⒔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1日元銀字第1100017131號函暨檢送個人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及網路ATM登入IP位址明細資料各1份(偵5650卷一第231至253頁)
 ⒕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元銀字第1100019731號函暨檢送行動網銀綁定OTP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1份(偵5650卷一第337至339頁)
 ⒖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元銀字第1110002140號函1份(偵5650卷一第355至357頁)
 ⒗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1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110017062號函暨檢附申請約定轉帳帳戶之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及電子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異動暨申請書等影本資料各1份(偵5650卷一第489至497頁)
3
G○○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0年6月25日彰北港字第1100625004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5301卷第31至43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0年7月12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6839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少連偵卷第71至81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0年8月12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7844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1609卷第37至41頁)
 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0年7月14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6926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6369卷第15至23頁)
 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日彰作管字第11020012798號函暨檢送網路交易明細、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及以電子郵件通知之相關資料各1份(偵5650卷一第313至322頁)
 ⒍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1年4月12日彰北港字第1110412002號函暨檢送自動化作業轉帳申請書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偵5650卷一第451至457頁)
4
丙○○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3日元銀字第1100009540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1178卷第21至25頁)
 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3日元銀字第1100009357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3020卷第45至53頁) 
 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6日元銀字第2200010847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493卷第53至60頁)
 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3日元銀字第1100011513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9040卷第12至16頁)
 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5日元銀字第1100013316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8161卷第37至45頁)
 ⒍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7日元銀字第1110007026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9107卷第105至121頁)
 ⒎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1日元銀字第1110010168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568卷第617至653頁)
 ⒏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4日元銀字第1100014882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4926卷第179至187頁)
5
丙○○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0年6月2日彰北港字第1110602001號函暨個人業務往來申請書及網銀IP地址各1份(偵3568卷第505至510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6539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1178卷第13至20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0年7月2日彰北港字第1100702001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3568卷第23至43頁)
 ⒋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0年7月2日彰北港字第110070200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380卷第17至25頁)
 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5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690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4446卷第11至19頁)   
 ⒍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0年8月13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7816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8799卷第38至44頁)
 ⒎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0年8月16日彰北港字第110081600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9417卷第161至178頁)
6
A-1
官圓丞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25至144頁)
7
A-2
陳靖樺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05至124頁)
8
A-3
林湘君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5頁、第434至440頁)
9
A-4
翁聖皓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6頁、第440至442頁)
10
A-5
許呈盡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7頁、第429至434頁)
11
A-6
陳明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428頁、第442至447頁)
12
A-7
鄭憲鳴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35至36頁、第48至50頁)
13
A-8
張書馨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37至39頁、第50頁)
14
A-9
馬欣遠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41至42-1頁、第50至52頁)
15
A-10
許雅柔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43至44-1頁、第47至48頁)
16
A-11
謝玉琳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45頁、第48頁)
17
B-1
林湘君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105至124頁)
18
B-2
陳明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39頁、第149頁、第164至169頁)
19
B-3
許呈盡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至140頁、第150頁、第159至164頁)
20
B-4
黃怡婷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41頁、第151頁、第179至181頁)
21
B-5
張晶琳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42頁、第152頁、第178至179頁)
22
B-6
許呈盡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43頁、第153頁、第174至176頁)
23
B-7
楊紹君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44頁、第154頁、第177至178頁)
24
B-8
蔡素好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45頁、第155頁、第171至172頁)
25
B-9
蔡素好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46頁、第156頁、第172至174頁)
26
B-10
謝玉琳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47頁、第157頁、第169至171頁)
27
B-11
林佩芝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48頁、第158頁、第169頁)
28
C-1
林湘君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
29
C-2
許呈盡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55至75頁)
30
C-3
謝玉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77至83頁)
31
C-4
翁聖皓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85至91頁)
32
C-5
陳明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93至109頁)
33
C-6
鍾羿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11至121頁)
34
C-7
陳品興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23至134頁)
35
D-1
陳明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650卷二第185至19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