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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秋村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954號、第94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秋村(其所涉違反保護令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為告訴人陳○○之孫、告訴人陳○○之堂弟、告訴人邱○○之姪子,4人間分別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被告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25日至同年月26日間某時,在告訴人陳○○、邱○○位於雲林縣○○鄉○○村○○00○00號住處,持鐵製物品敲擊該住處玻璃門及落地窗之玻璃,致玻璃門及落地窗之玻璃碎裂而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陳○○、邱○○。
  ㈡被告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11年7月16日15時許,在告訴人陳○○、邱○○上址住處,手持鋁棍敲擊或以腳踢踹該住處鐵捲門,致鐵捲門凹損而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陳○○、邱○○。
  ㈢被告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11年8月26日13時許,在告訴人陳○○、邱○○上址住處,持鐵棍砸毀該住處客廳電視櫃上擺設之監視器,接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撞毀放置在該住處之四輪電動車、鋁製紗門窗、鋁製玻璃門,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陳○○、邱○○、陳○○。
  ㈣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11年9月6日某時,連結網際網路,以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暱稱「秋村」之帳號,在臉書個人頁面發表貼文,並於該貼文下方留言:「你繼續雞巴一點」、「陳○○先生」、「好像您們不是人」、「畜生」、「白癡」、「幹您老母」、「是個畜生吧」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陳○○之名譽。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㈢,均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就犯罪事實一㈣,係觸犯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57條、第314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惟被告與告訴人陳○○、邱○○、陳○○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陳○○、邱○○、陳○○並均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131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羅袖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