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台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韋霖間,因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8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