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清芬洗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庭綺因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7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