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