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公字第2號
原 告 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選定人)游志仁、黃盛燦、彭文振因確認損害賠償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 年8 月12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7,995,5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