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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03號
聲  請  人  新烽電能節約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勝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0年4月27日、同年5月2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相對人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更正聲請狀所載之姓名。聲請人亦已分別於同年4月29日、同年6月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