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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1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吳修桓 
債  務  人  原滿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慧敏 

債  務  人  蔡錦棟 

            蔡錦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51,357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42%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3,591,238元,及自110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42%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9,232,321元,及自110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8%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