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千喜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承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0020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千喜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
110年2月28日
1,309元
LX0000000

002
千喜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
110年2月28日
4,715元
LX0000000

003
千喜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
110年2月28日
4,888元
LX0000000

004
千喜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
110年2月28日
37,900元
LX0000000

005
千喜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
110年2月28日
10,200元
LX0000000

006
千喜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
110年2月28日
15,180元
LX0000000

007
千喜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
110年2月28日
4,000元
LX0000000

008
千喜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
110年2月28日
17,610元
LX0000000

009
千喜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
110年1月31日
6,200元
LX0000000

010
千喜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
110年1月31日
4,819元
LX0000000

011
千喜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
110年3月31日
6,500元
LX0000000

012
千喜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
110年3月31日
22,795元
LX00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        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 月1 日起3個        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