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翰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協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6,5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