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育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思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110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另本件聲請人亦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亦請於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聖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