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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8號
原      告  林永裕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原      告  林淑芬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書峰律師
被      告  龍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昭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吳奕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追加起訴被告龍力交通有限公司,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111年8月17日前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9日送達予原告。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