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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林楷傑
林世文
簡玉萍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上訴人 吳春生
合益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靖儒
蘇盟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