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綠得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令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虎尾鎮公所、翁奭彰、楊欣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9,999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雲林縣○○鎮○○○○○000000000號行政處分(即解除契約函)無效。兩者基於同一採購契約,訴訟目的相同,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9,9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