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世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0,576元(依原告起訴狀主張),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