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易思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通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97,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蕉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