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8號
原 告 裕苗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枝媛
訴訟代理人 林若馨律師
被 告 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於起訴時之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楊豐茂之住所,均係在高雄市○○區○○路00號,有該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又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遷讓之房屋係雲林縣○○鄉○○村○○路000巷00號,有該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可知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或本院管轄。茲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楊豐茂於民國110年5月10日具狀以該公司及其住所均在高雄市○○區○○路00號,且其亦因大腸直腸外科固定療程,需定期回診為由,而請求移轉管轄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並提出線上掛號系統為證,復經原告同意等情,爰依兩造合意聲請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