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6號
原 告 長岡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秀卿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木生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58,9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19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7,335元,尚不足新臺幣23,85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