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5號
原 告 上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姿慧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律師
被 告 許建章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下任選一種)
(1)本裁定不得抗告
(2)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