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苗木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65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2,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