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65號
原 告 康福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瑋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曾興文(即無敵艦隊大和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3,277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89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送本院)及繕本1 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庭羽